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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M — AGM Information 2022
Aug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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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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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
一、案由: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
說明: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表案業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彥鈞會計 師及許新民會計師查核簽證,連同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審核完竣,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
決議: -
二、案由: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一 -
說明:( )依本公司章程第26條規定辦理。-
(
二)擬每股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1.8元。配發至元為止,元以下不 計,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本公司其他收入,本 年度盈餘分派係優先分派110年度之盈餘。 -
(
三)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擬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及發放 日等相關事宜,並依法公告之。 -
(
四)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註銷或現金減資等 因素,致影響流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調整之。 -
(
五)檢附110年度盈餘分配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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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度盈餘分配表
(五)檢附110年度盈餘分配表如下: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度盈餘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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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1,733,560,291 (21,377,101) (1,782,215) 2,848,871,383 3,326,373 4,562,598,731 (282,903,844) (2,124,000,000) (2,406,903,844) 2,155,694,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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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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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未分配盈餘減:1.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劃之精算損失)2. 取得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異轉至保留盈餘加:1.本期淨利2.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處分利益移轉至保留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分配項目:1.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2. 現金股利(每股1.8元)分配項目合計期末未分配盈餘 |
1,733,560,291 (21,377,101) (1,782,215) 2,848,871,383 3,326,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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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62,598,731 | ||
| (282,903,844) (2,124,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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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6,903,844) | ||
| 2,155,694,887 |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決議:
1
【討論事項】
一、 案由: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董事會提 ) 一 說明: ( ) 配合法令及公司營運需要,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 ( 二 ) 檢附「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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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應編號,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其他有價證券亦同,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應編號,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其他有價證券亦同,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配合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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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二種。股東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方式為之。 |
第十一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二種。股東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
配合公司法第172-2條修正,明定本公司股東會得採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方式召開,爰增訂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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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公司各股東持有之股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以下略) |
第十三條本公司各股東持有之股份,每股有一表決權。( 以下略) |
配合公司法第179 條、第197-1條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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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董事十二人,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修正董事名額載明方式。 |
2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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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
第十八條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
配合公司實際業務需要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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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三條規定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應親自出席於董事會,其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出席,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上項董事會之會議記錄應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簽名簿代表出席委託書保存於公司,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分發於各董事。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第二十條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三條規定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應親自出席於董事會,其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出席,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上項董事會之會議記錄應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簽名簿代表出席委託書保存於公司,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分發於各董事。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配合公司法第205條、第206條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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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五十四次修正,餘同原條文。 |
第廿八條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第五十三次修正,餘同原條文。 |
增列修正日期。 |
決議:
3
-
二、案由: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
一 -
說明:( )配合法令及公司營運需要,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 則」。
( 二 ) 檢附「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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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
二、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1.配合公司法第172條之2 修正。2. 修正第一項至第二項及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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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
三、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1.同二、修正原因。2. 增訂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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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 |
七、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1.同二、修正原因。2. 增訂第二項至第三項。 |
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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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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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均應採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第二項至第三項略。 |
八、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均應採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第二項至第三項略。 |
1.同二、修正原因。2. 修正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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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
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1.同二、修正原因。2. 增訂第六項至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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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 |
十二、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 |
1.同二、修正原因。2. 增訂第四項至第六項。 |
5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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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二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
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
決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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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由: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 論。(董事會提) -
一 -
說明:(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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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1.為明確外部專家應遵循程序及責任,爰修正第二項序文。2. 鑑於外部專家承接及執行出具估價報告或合理性意見書案件,非指財務報告查核工作,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3. 考量外部專家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實際評估情形,爰修正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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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
第七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
1.考量第六條已修正增訂要求外部專家出具意見書應遵循其 |
7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並於取得估價報告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
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
所屬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已涵蓋會計師出具意見書應執行程序,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文字。2. 放寬建設業取得前開會計意見之期限為取得估價報告之即日起算二週內。 |
8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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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修正理由同第七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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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第九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修正理由同第七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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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 |
第十三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 |
1.為強化關係人交易之管理,並保障少數股東表達意見之權利,規範重大關係人交易應事先提股東會同意,另為避免透過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進行重大關係人交易,如規避需先將相關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爰明定之。2. 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之整體業 |
9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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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公司與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三億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本公司或本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本公司之母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業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業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三億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務規劃需要,爰放寬該等公司間之交易免提股東會決議。3. 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並配合第三項之增訂,修正交易金額之計算納入提交股東會通過之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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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第一款至第六款略。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第二項至第六項略。 |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第一款至第六款略。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買賣國內公債。(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第二項至第六項略。 |
考量現行買賣國內公債已豁免辦理公告申報,放寬買賣債券發行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亦得豁免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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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10
【選舉事項】
案由:選舉本公司第 23 屆董事案,提請 選舉。 ( 董事會提 )
一 說明: ( ) 本公司第 22 屆董事任期將於 111 年 6 月 19 日屆滿,依規定提請 111 年股東 常會全面改選,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次應選董事 12 人 ( 含獨立董事 4 人 ) ,股東會後即行就任,任期三年,自 111 年 5 月 31 日起至 114 年 5 月 30 日止。
( 二 ) 本次董事之選任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 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 ( 三 ) 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如下:
候選人類別 |
候選人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股數額 |
|---|---|---|---|---|---|
董事 |
徐蘭英 |
輔仁大學東方語文學士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管理處總經理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管理處總經理 |
966,832 |
源信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明昇 |
美國加州大學哈斯汀法學院法學博士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17,333,250 |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郁方 |
美國維吉尼亞大學國際政治學博士 |
立法委員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所長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家安全組召集人 |
77,705,747 | |
王勝弘 |
高中 |
國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國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11,834,154 | |
宏修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良 |
大學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務處正機師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務處正機師 |
10,261,173 | |
昌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11,665,263 | |
承信投資有限公司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31,026,689 | |
尚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宏俊 |
歐洲工商管理學院碩士 |
尚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尚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5,928,563 | |
獨立董事 |
曾文哲 |
成功大學管理學院高階管理碩士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行副總經理 |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0 |
陳泰然 |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 奧伯尼)大氣科學博士 |
台灣大學特聘講座教授台灣大學終身特聘教授台灣大學「台大講座」教授台灣大學學術副校長台灣大學教務長台灣大學理學院大氣科學系教授 |
中國文化大學第19屆董事長中國文化大學第19屆董事臺灣氣候服務聯盟理事長台灣大學特聘講座教授台灣大學大氣科學系名譽教授 |
0 | |
詹穎雯 |
美國密西根大學土木博士 |
台灣大學教授台灣營建研究院院長 |
台灣大學教授 |
0 | |
洪啟德 |
台灣大學土木碩士 |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聯合會理事長 |
0 |
選舉結果: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