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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na Aero Material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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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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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股份公司或钢研高纳”)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强、刘文艳出席股份公司2011 年4 月7 日召开的股份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3 月17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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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4 月7 日上午9 点在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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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王臣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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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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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 人,代表公司股份63,64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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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0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2、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 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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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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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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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 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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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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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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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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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李 强: 朱玉栓: 刘文艳: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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