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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 M&A Activity 2004
Sep 2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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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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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转让上海毕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之
股权转让协议
二 00 四年九月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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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毕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纳高”)系 由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集团”)、上 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实业)及Emirates Far East Investment Ltd 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2 、 毕纳高已于 1 月 17 日取得注册号:企合沪浦总字第 318180 号(浦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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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毕纳高的合资合同和章程,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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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三毛”)拟受 让开开实业持有的毕纳高 1.2 亿元出资额中 7000 万元所对应 的股权(以下简称“拟转让股权”)。
现开开实业愿以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向兰州三毛转让并且兰 州三毛愿以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毕纳高的该部分拟转让股权, 为此,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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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名称: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江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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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名称: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陈敏仪
第二条 股权转让
1
2.1 各方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毕纳高该部分拟转让股 权。以截至 2004 年 8 月 31 日上海毕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审 计净资产300,083,244.77元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 价格为人民币 7000 万元。
- 2.2 在本协议获得乙方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乙方应在协议生 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第 2.1 款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以现金的方 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三条 转让方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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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甲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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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转让方是按照其注册地法律合法注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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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转让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I 在各自权力和经营范围之内
II 已采取必要的行为进行适当授权;
III 不违反对各自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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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本协议一经签订后,即构成对转让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 的业务,并可对转让方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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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转让方对于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转让的待转让股权拥有完全、 有效和处分权;
-
( 5 ) 此次转让的待转让股权未经查封、冻结或设置任何抵押权、 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2
- 3.2 转让方向受让方(乙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
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 分、真实、准确的。
- 3.3 转让方向受让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3.4 转让方向受让方承诺,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而产 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有可能给受让方造成的任何 损失。
第四条 受让方的保证
4.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受让方向转让方保证:
( 1 )受让方是按照其注册地法律合法注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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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受让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
I 在受让方权力和经营范围之内
II 已采取必要的行为进行适当授权;
III 不违反对受让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
( 3 )协议一经签订后,即构成对受让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 力的业务,并可对受让方强制执行;
-
4.2 受让方向转让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 的过程中,向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 准确的。
-
4.3 受让方向转让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3
- 4.4 受让方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 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有可能给转让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 转股后的股权比例及盈利分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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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完毕后,毕纳高将在原工商登记机构办 理与待转让股权转让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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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毕纳高在原工商登记机构办理完毕与待转让股权转让相应的 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转股完成日。自转股完成日起,毕纳高 自转股完成日起所产生的净利润由各股东方以其持有的股权 比例享有,具体分配方案由毕纳高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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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原毕纳高的债权债务由新毕纳高承继。
第六条 有关费用负担
- 6.1 在此项股权转让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 登记费用)由协议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 7.1 如果本协议一方违约以致本协议并未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 违约引起的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双方均违约,应各自 承担起违约引起的那部分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4
- 8.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 议提交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适用法律
- 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
释。
第十条 协议文字
10.1 本协议用中文书就,并无其他文字之副本。
第十一条 协议签署、生效及文本
- 11.1 本协议于 2004 年 9 月 27 日由各方受权代表在中国上海市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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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协议在获得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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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毕纳高留存一份, 其他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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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
甲方: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
授权代表:
乙方: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