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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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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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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确保董事会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作为负责选聘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并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 究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寻找合格的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外部董 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 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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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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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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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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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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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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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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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 委员会委员。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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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 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承 担,负责综合服务、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议案提交及决议办理、 议案及相关材料的整理、保存、归档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情况,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聘用的其他人员的选 聘标准、程序和方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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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搜寻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和其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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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聘用的其他人员的候选
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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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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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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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委员会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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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才的任职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才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人员和机构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内部和
人才市场等外部广泛搜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才的合适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提名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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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聘用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才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提名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 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 以豁免。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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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 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 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列席会 议,对议案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会 务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填写《会议提 案审批表》(详见附件)、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 料,负责与有关人员(包括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 者社会专家、法律顾问、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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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 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 职务。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 任。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 为举手表决。如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 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 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 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 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不迟 于会议决议生效之第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董事会在年 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 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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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公司有 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法律顾问、学者及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如有必要可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支付。列席会议的 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 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当提名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委员会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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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 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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