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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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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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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股份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规范集团股份公司及子公 司担保行为,保障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甘肃工程咨 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集团股份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含但不限于集团股份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子公 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法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担保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股份公司以及子公司担保业务管 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党委会负责前置研究集团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业 务中的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
第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负责权限范围内担保业务的审批。
第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担保议案会前审核。
第八条 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对被担保单位经营、资信、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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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进行审核;对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的担保议案、被担保单位 的申请资料、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核;负责担保业务执行情况 的监控。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业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 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审计法务部、投资资产部、市 场运营部等职能部门对被担保人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对拟担保 业务进行会审,提出担保议案。
第十条 审计法务部门负责审查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文件;提 出法律意见;负责处理与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处理对被担保人 代偿事宜;负责担保业务的后续监督。
第四章 管理内容、流程和要求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 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内容;
(三)担保所涉债务相关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 该笔债务融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等;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子公 司不需提供)、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五)担保事项所涉主合同及主合同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担保能力的证明
材料及其他与反担保相关的材料,被担保人为子公司的,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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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反担保;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潜在风险的 说明;
(八)集团股份公司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担保业务由财务管理部门主办,审计法务部、投 资资产部、市场运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根据被担保人 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运 营状况、信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调查,形成担保议案,报集团股 份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 经股东大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担保业务日常管理
(一)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建立担保 事项管理台帐,担保合同到期时,应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 权利凭证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二)由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担保业务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如 发现被担保人存在风险和问题迹象时,须以书面形式将存在风险 和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召集有关部门 专题研究,并向集团股份公司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日常检查的 主要内容包括:担保项目执行情况、被担保人资金使用、贷款归 还、财务运行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三)对可能发生逾期的担保项目,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其进 行预警,并向集团股份公司汇报,提示风险。
(四)担保到期后,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相关 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在担保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偿债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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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集团股份公司履行担保义 务等情况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等情况, 并立即向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担保债务的追偿。当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由 集团股份公司或子公司代为清偿时,应对代偿金额以及代偿履行 情况严格把关,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代偿义务;审计法务部应立即 启动法律程序,依法向被担保人追偿;设定反担保人的,立即向 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提起追偿。
第十四条 集团股份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向甘肃省省属监管企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不 得擅自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部门及经办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集团股份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履行担保业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的单位或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直 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 签订担保合同或者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怠于履行职责, 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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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泄露信息的人员,应承 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代偿责任时,应及时进行担保责任追索, 对在担保业务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 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修订后,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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