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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Aug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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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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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二零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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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名称 | 上市公司名称 |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中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中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
| 证券简称 | 三毛派神 | 证券代码 | 000779 | ||||
| 交易类型 | 购买■出售□其他方式□ | ||||||
| 交易对方 |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是 | ||||
| 是否发行股份 | 是 | 是否同时募集配套 资金 |
否 | ||||
|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的依据 |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工程咨询集团未经审计的模拟合并报表财务数据以及本次 交易预估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三毛派神 标的公司 预估作价 对应指标 占比 资产总额 63,506.20 339,248.00 221,877.30 534.20% 资产净额 29,808.45 123,908.65 221,877.30 744.34% 营业收入 27,962.05 163,581.64 585.01% |
||||||
| 三毛派神 | 标的公司 | 预估作价 | |||||
| 63,506.20 | 339,248.00 | 221,877.30 | |||||
| 29,808.45 | 123,908.65 | 221,877.30 | |||||
| 27,962.05 | 163,581.64 | ||||||
| 是否属于《重组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重 组 |
否 | 是否需证监会核准 | 是 | ||||
| 本次重组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甘肃省工程咨询集团100%股权 | ||||||
| 独立财务顾问对材料完备性的核查意见 | |||||||
| 序号 | 项目 | 是/否 /不适用 |
备注 | ||||
| 1 | 重组预案文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26号准则》第二 章的要求。 |
是 | |||||
| 2 | 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和声 明、通过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 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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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重组预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 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是否提供履行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 |
不适用 | |
|---|---|---|---|
| 4 |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出具核查意见及核查意见表。核查 意见是否完整,至少应当包括《财务顾问指引》第七条所 列内容。 |
是 | |
| 5 | 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
是 | |
| 6 | 是否提交符合《26号准则》第五章要求的二级市场自 查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和自查报告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
| 7 | 如果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分 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 行为,提交相关说明并在预案中披露。(如适用) |
不适用 | |
| 8 | 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是否根据《重组办法》第 四十三条提交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是 否说明相关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
不适用 | |
| 9 |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 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 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取得并提供的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 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是 | |
| 10 |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材 料;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 是否已取得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开发 或者开采条件。 |
是 | |
| 11 | 上市公司涉及创新业务或无先例事项的重组是否已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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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相关部门原则同意。 | |||
|---|---|---|---|
| 12 |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 |
是 | 已披露不存 在本条所述 情形 |
| 13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以及负 责落实填补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等重组相 关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承诺内容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26号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11.11.2条等相关规则的 规定,并在重组方案中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披露。 |
不适用 | 不会摊薄每 股收益 |
| 14 |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10 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根据股票交易异常情 况及是否收到立案调查通知同步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或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
是 | |
| 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预案的核查意见 | |||
| 序号 | 项目 | 是/否 /不适用 |
备注 |
| 1 |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不存在按照《并购重组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等规定不得担任独 立财务顾问、不得接收新的并购重组业务等情形。 |
是 | |
| 2 |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 是否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 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未违 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适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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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本次重组是否未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 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以及房地产、军工、稀土等行业;是 否未涉及反垄断审查、外商投资准入、环保等问题。本次 重组是否未明显违反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国家产 业政策。 |
是 | |
|---|---|---|---|
| 4 | 重组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的,重组方案是否不存在《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相关情形。 |
是 | |
| 5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未违反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 组禁止期承诺或涉及的重组禁止期相关规定。 |
是 | |
| 6 | 标的资产是否未曾在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披露; 如曾在其他上市相关公告中披露,是否对比披露差异情 况。 |
是 | |
| 7 |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借壳重组,计算原则是否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 并原则。 |
否 | |
| 8 | 借壳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 号》、《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的主体资 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发行条件要求。 借壳重组方案是否补充披露《26号准则》第三章第十 五节要求的内容。 |
不适用 | |
| 9 | 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是否有显著 协同效应,如没有显著协同效应,是否充分说明并披露本 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 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财务顾问对上述说明是 否认可。 |
不适用 | 本次交易不 属于向控股 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 其控制的关 联人之外的 特定对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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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股份购买 资产 |
|||
|---|---|---|---|
| 10 | 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同 步操作的,是否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 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公司是否按照规定披 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情况。 |
不适用 | 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不进 行配套资金 的募集 |
| 11 |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符合 《重组办法》、《规定》及《26号准则》的要求。 |
是 | |
| 12 | 本次交易相关方是否按照《重组办法》、《26号准则》 和《股票上市规则》11.11.2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整、准 确出具相关承诺(含业绩补偿承诺),相关承诺是否已在 重组预案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
是 | |
| 13 | 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交易对 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 符合《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 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是否对本 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交易合同是否载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合同的披露是否符合《26 号准 则》第三章第八节的要求。 |
是 | |
| 14 | 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本次 交易是否必要;本次交易是否未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 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披露本次重组涉及的董事会回 避表决情况及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回避表决安排是否 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是 | |
| 15 | 重组预案是否全面披露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和下属企 业名目;产权和控制关系是否披露至自然人或国资部门; 是否披露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构成一致行动人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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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是否披露最近五年涉及处罚、诉讼、诚信等情况。 | |||
|---|---|---|---|
| 16 |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 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在重组预案中披露 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 件;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在重大资产 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 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 出特别提示。 |
是 | |
| 17 |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是否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 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是否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 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 权是否为控股权;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是否 已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 前置条件。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 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 发或者开采条件。 |
是 | 本次重组拟 购买资产为 企业股权 |
| 18 |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 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 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 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
是 | |
| 19 |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 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
是 | |
| 20 | 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号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披露其产权和控制关系、主要资产权属、 担保和负债、转让前置条件落实、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
是 |
交易标的为 完整经营性 资产,不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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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情况;最近三年涉及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是否说 明与本次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 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权。 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号准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相关资产名称和类别、权属状况、最 近三年运营情况和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三年进 行评估或交易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格的差异及原 因。 |
在出资不实 | ||
|---|---|---|---|
| 21 |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 晰,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 定进行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的违约责 任是否切实有效。 |
是 | |
| 22 | 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是否按照《26号准则》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其主要经营模 式、购销依赖性、安全生产、环保,主要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及特许经营权情况,以及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 差异及其影响等情况。 |
是 | 购销依赖 性、报告期 会计政策和 会计处理差 异及其影响 等情况将在 重组报告书 中详细披露 |
| 23 | 是否按照《26号准则》第二十条披露债权债务转移情 况及安排,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及 应对措施。 |
不适用 | |
| 24 | 交易标的涉及矿业权的披露是否符合深交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三节的要求。 |
不适用 | |
| 25 | 是否参照《26号准则》第三章第七节及本所《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16 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要 求披露交易标的评估(含预估)或估值的信息;资产评估 (含预估)或估值存在特别事项、期后事项说明的,是否 不会对评估(含预估)或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已 在重组方案中进行了充分披露;是否披露标的资产近三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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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交易作价及其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情况和原因;是 否结合可比上市公司分析估值合理性。 |
|||
|---|---|---|---|
| 26 | 是否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 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
是 | |
| 27 | 涉及认购股份的股东,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办 法》第四十六条的要求,股份锁定期是否确定。 |
是 | |
| 28 | 是否充分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当年每 股收益的影响;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 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是否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 施,并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就保证填补措施履行做出的公开 承诺。 |
是 | 不会摊薄每 股收益 |
| 29 | 交易标的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 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是否按照《26号准则》第十 九条的规定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次重组对许可合 同效力的影响以及许可资产对交易标的持续经营的影响 等。 |
不适用 | |
| 30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资 金比例是否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 套资金是否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 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月18日发布)第二条、《关 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 问题与解答》(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披露 要求。 |
不适用 | 本次交易不 募集配套资 金 |
| 31 | 交易完成后是否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 担保的情形。 |
是 | |
| 32 | 是否披露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预计变 化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
是 | |
| 33 | 是否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 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
是 | |
| 34 | 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已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 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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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35 | 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规定》 第四条的要求;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次重组是否符 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
是 | 是 | |||||
|---|---|---|---|---|---|---|---|---|---|
| 36 |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已按照《26号准则》第三章第 十三节要求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及重组后的上市公司的相 关风险。 |
是 | |||||||
| 37 |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是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否 | |||||||
| 38 |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否 | |||||||
|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点 | |||||||||
| 序号 | 项目 | 是/否 /不适用 |
备注 | ||||||
|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 |||||||||
| 1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
| 1.1 |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 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是 | |||||||
| 1.2 |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 是 | |||||||
| 1.3 |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 留权或者护照 |
不适用 | |||||||
| 1.4 |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披露 |
是 | |||||||
| 2 |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 ||||||||
| 2.1 |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 是 | |||||||
| 2.2 |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交 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
不适用 | |||||||
| 2.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 不适用 | 交易对方出资人 为甘肃省国资委 |
||||||
| 3 | 交易对方的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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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及 在行业中的地位 |
是 | |
|---|---|---|---|
| 3.2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 是 | |
| 3.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
是 | |
| 4 |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 ||
| 4.1 |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 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 |
是 | |
|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 关的行政处罚 |
是 | ||
| 4.2 |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 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情况。 |
是 | |
| 4.2 |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否 | |
|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不 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等问题 |
否 | ||
| 4.3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是 | |
| 5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 ||
| 5.1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 否 | |
| 5.2 |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
否 | |
| 6 |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股 份 |
是 | |
| 7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 是 | |
|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定向发行购买 资产、借壳重组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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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 是 | |
|---|---|---|---|
|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 | 不适用 | ||
| 涉及稀土开采及冶炼分离企业的并购重组,应当披露其符合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的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应当披露其 是否能通过《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审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并 作重大风险提示 |
不适用 | ||
| 2 |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 ||
| 2.1 |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 | 是 | |
| 2.2 |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实 | 是 | |
| 2.3 | 购买资产最近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是 | |
| 3 |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 ||
| 3.1 |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是 | |
| 3.2 |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30%以上)的非经常性 损益 |
是 | |
| 3.3 |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 应收或应付账款 |
是 | |
| 3.4 |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当在备注中说明 |
是 | |
| 3.5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 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
是 | |
| 3.6 |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 重大违法行为 |
是 | |
| 4 |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 ||
| 4.1 | 权属是否清晰 | 是 | |
| 4.1.1 |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土 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
是 | 标的公司下属公 司尚有部分土地 房产权属证明正 在办理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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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 |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押 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
是 | 本次标的公司不 存在权利限制, 标的公司子公司 房产存在抵押情 况,但不影响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 过户 |
|---|---|---|---|
|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 是 | ||
| 4.1.3 |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是 否一并购入 |
是 | |
| 4.2 |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 经营性资产) |
||
| 4.2.1 |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 是 | |
| 4.2.2 |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 是 | |
| 4.2.3 |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 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
是 | |
| 4.2.4 | 标的资产股权结构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披露全部股东,及各 股东均追溯至其终极自然人股东或国资机构),是否全面、完 整披露交易标的的股权演变情况 |
是 | |
| 4.2.5 |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 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适用 | |
| 4.2.6 |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是 | |
|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是 | 标的公司下属公 司尚有部分土地 房产权属证明正 在办理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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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如抵 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
是 | 本次标的公司不 存在权利限制, 标的公司子公司 房产存在抵押情 况,但不影响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 过户 |
|---|---|---|---|
|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 是 | ||
| 4.4 |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的事实 |
是 | |
|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否 | 标的公司下属公 司存在诉讼情况 |
|
| 4.5 |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 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
是 | |
| 4.6 |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 是 | |
|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预估)价格相比是 否存在差异 |
是 | ||
|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 是 | ||
| 相关资产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是否在公告 中如实披露 |
是 | ||
| 5 | 资产的独立性 | ||
| 5.1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 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 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
是 | |
| 5.2 |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出 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
是 | |
| 6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资 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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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托境外 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 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 调查意见) |
不适用 | |
|---|---|---|---|
| 8 |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
是 | |
|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是 | ||
| 9 |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 ||
| 9.1 | 购买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 化 |
不适用 | |
| 9.2 |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 续经营两年以上 |
不适用 | |
| 9.3 |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 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 能够清晰划分 |
不适用 | |
| 9.4 |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 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
不适用 | |
|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 安排 |
不适用 | ||
| 10 |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存 在较大差异 |
是 | |
|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润 产生影响 |
不适用 | ||
| 11 |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或 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
是 | |
| 12 |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 是 | |
| 13 | 上市公司拟取得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深 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三节的规定 |
不适用 | |
| 14 | 借壳重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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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购买的资产 总额,是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不适用 | 实际控制人未发 生变化 |
|---|---|---|---|
| 14.2 | 收购人因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 资产的,判断借壳重组时是否合并计算 |
不适用 | |
| 15 | 属于借壳重组的 | ||
| 15.1 |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 章第一节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 号》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
不适用 | |
| 15.2 |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 章第二节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不适用 | |
| 15.3 |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 章第二节规定的规范运行要求。 |
不适用 | |
| 15.4 |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 章第二节规定的财务与会计要求。 |
不适用 | |
| 15.5 | 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 管理借壳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是否接受财务顾问关 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上述情况是否在重组 方案中披露。 |
不适用 | |
|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 营等情况) |
|||
| 1 |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 不适用 | |
| 2 |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公司收入和 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下降 |
不适用 | |
| 3 |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产 | 不适用 | |
| 4 |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
不适用 | |
|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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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上市公司拟出让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深 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三节的规定 |
不适用 | |
|---|---|---|---|
|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 |||
| 1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 ||
| 1.1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 规定 |
是 | |
| 1.2 |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易异常的情况 | 是 | |
| 2 |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预估)值为基准确定 | ||
| 2.1 | 对整体资产评估(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估 (预估)方法 |
是 | |
| 评估(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是 | ||
| 2.2 | 评估(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预估)目的相适应 | 是 | |
| 2.3 |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 是 | |
| 2.4 |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预估)结 果 |
是 | |
| 2.5 | 评估(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 是 | |
|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等重要评估 (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
是 | ||
| 2.6 | 被评估(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的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
是 | |
| 2.7 |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
是 | |
| 2.8 | 是否不存在评估(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 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
是 | |
| 3 |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 是 | |
| 4 | 涉及资产评估(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是否遵循本所《主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要求。 |
||
| 4.1 | 预估值(或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的,披露增 值的主要项目及增值或减值的主要原因 |
否 | 重组报告书中予 以披露 |
| 4.2 | 评估值(预估值)或与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的,说明差异原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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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采用收益法评估(或预估)的,披露各主要参数及参数选取依 据 |
否 | 主要参数将在重 组报告书中披露 |
|---|---|---|---|
| 4.4 | 采用市场法评估(预估)的,说明可比市场价格情况 | 不适用 | |
|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 |||
| 1 | 债务转移 | ||
| 1.1 |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并履 行了法定程序 |
不适用 | |
| 1.2 |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 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
不适用 | |
|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 不适用 | ||
| 2 |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 序 |
不适用 | |
| 3 |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权人同 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
不适用 | |
| 4 |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 负面影响 |
不适用 | |
| 5 |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 不适用 | |
| 六、重组及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 |||
| 1 | 程序的合法性 | ||
| 1.1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
是 | |
| 1.2 |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 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
是 | |
| 2 |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制经营类领 域 |
是 | |
|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者取得 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当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 定的领域 |
不适用 | ||
| 3 | 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予以明确,如构成关联交易,是 否明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回避表决及安排情况;回避表决及 安排情况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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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
| 1 |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是否增强了上 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是 | |
|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 否一致 |
不适用 | ||
| 2 |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 是 | |
|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是 | ||
| 3 |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 ||
| 3.1 |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 是 | |
| 3.2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外)的主要 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
是 | |
|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 是 | ||
|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 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情形 |
是 | ||
| 3.3 |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且该等资 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
是 | |
| 3.4 |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特许或其他 许可资格 |
是 | |
|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不适用 | ||
| 3.5 |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交易方式) 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 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
是 | |
| 3.6 |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 不适用 | 本次交易未编制 盈利预测报告 |
|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 不适用 | 盈利预测相关内 容将在重组报告 书中详细披露 |
|
| 3.7 |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组 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
否 | 将在重组报告书 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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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 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相关 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补偿的能力 |
是 | |
|---|---|---|---|
| 4 |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 ||
| 4.1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 | 是 | |
| 4.2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 | 是 | |
| 4.3 |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 是 | |
|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 面是否保持独立 |
是 | ||
| 4.4 |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 是否不超过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
是 | |
| 4.5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无形资产(如 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
是 | |
|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批准和资质证 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
是 | ||
| 4.6 | 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 是 | |
| 4.7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或交易对方及 其关联人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 情形 |
是 | |
| 5 |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
| 5.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 | 是 | |
|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安全构 成威胁的情形 |
是 | ||
| 5.2 |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完整,拥有 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
是 | |
| 5.3 | 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 是 | |
| 5.4 | 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性安排 | 不适用 | |
| 5.4 |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不存在同 业竞争 |
是 | |
|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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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 上市公司的影响 |
是 | |
|---|---|---|---|
| 八、相关事宜 | |||
| 1 |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 1.1 | 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 不适用 | |
| 1.2 | 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 不适用 | |
| 1.3 | 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 不适用 | |
| 1.4 | 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 不适用 | |
| 2 |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 是 | |
|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是否由 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明 |
是 | ||
| 3 |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 ||
| 3.1 |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 是 | |
| 3.2 |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 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3.3 |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或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3.4 |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4 |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 公告义务 |
是 | |
|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是 | ||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 调查的情形 |
是 | ||
| 5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 是 | |
|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是 | ||
|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 不适用 | ||
| 6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是否涵 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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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 是 | ||
|---|---|---|---|
|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 是 | ||
| 7 |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 |
是 | |
|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是 | ||
| 8 |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12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 出售的情形 |
否 | |
| 涉及发行股份的,还需关注以下问题 | |||
| 1 |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 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
是 | |
|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 性 |
是 | ||
| 2 |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是 | |
|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 |
不适用 | ||
|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 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
不适用 | ||
| 3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 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
是 | |
| 4 |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是 | |
| 5 |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是 | |
|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 行公告、报告义务 |
不适用 | ||
| 6 |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 否 | |
|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 是 | ||
|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 不适用 | 还未召开股东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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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2015年9月18日发布)第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 年6 月17 日)的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 荐人资格 |
不适用 | |
|---|---|---|---|
| 8 | 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是否说明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的的协同效应情况; 如果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是否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 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 风险和应对措施;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说明是否予以认可。 |
不适用 | |
| 9 |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 是 | |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参照《公司法》、《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拟购买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标的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等财产权利受限的情形。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公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不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可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 规定的借壳上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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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之上市公司董事 会盖章页)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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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之中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郝国栋 李志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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