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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4
Sep 2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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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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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毕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增资协议
二 00 四年九月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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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毕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纳高”)系 由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集团”)、上 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股份)及Emirates Far East Investment Ltd 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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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毕纳高已于 1 月 17 日取得注册号:企合沪浦总字第 318180 号(浦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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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毕纳高的合资合同和章程,其注册资本为 3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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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三毛”)拟单 方对毕纳高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现兰州三毛愿以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单方面增资毕纳高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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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愿以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同意兰州三毛单方面增资,为此, 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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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名称: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江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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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名称: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陈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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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名称: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江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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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名称:Emirates Far East Investment Ltd(以下简称“丁方”) 执行董事:CHEE AH M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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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增资
2.1 各方同意,由乙方单方面对毕纳高进行增资,增资额为人民 币 5000 万元。毕纳高注册资本金增加到 35000 万元人民币。
2.2 增资后,甲方出资 5000 万元,占 14.29% ;乙方出资 1.2 亿元, 占 34.29% ;丙方出资 3000 万元,占 8.57% ;丁方出资1.5 亿元, 占42.85%。
- 2.3 在本协议获得乙方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乙方应将上述第 2.1 款约定的股权增资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三条 增资后的盈利分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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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毕纳高在原工商登记机构办理完毕与增资股权相应的工商变 更登记之日为增资完成日。自增资完成日起,所产生的净利 润由甲、乙、丙、丁四方以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具体分 配方案由毕纳高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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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增资后,甲、乙、丙、丁四方签定新的合资合同、章程,并 按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委派董事。
第四条 有关费用负担
- 4.1 在此项增资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 登记费用)均由毕纳高依法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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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如果本协议一方违约以致本协议并未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 违约引起的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双方均违约,应各自 承担起违约引起的那部分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 6.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 议提交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 适用法律
- 7.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 释。
第八条 协议文字
- 8.1 本协议用中文书就,并无其他文字之副本。
第九条 协议签署、生效及文本
- 9.1 本协议于 2004 年 9 月 27 日由各方受权代表在中国上海市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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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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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毕纳高留存一份,其他
报有关部门。
- (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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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乙方: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丙方: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丁方:Emirates Far East Investment Ltd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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