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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7

Dec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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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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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治理准则》 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所属单位、部门 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 员。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对公司所属部门、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评价。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 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产生。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请董事会批准内部审计计划、批复审

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和批复其它重大审计事项。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与其承担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按公司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聘用和任免。内部审计人员 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审计及相 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具有调查研究、综合 分析、专业判断和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 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拒绝、障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以保证专业胜 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㈠ 依法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 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㈡ 负责组织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公 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 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审计报告,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 事会并抄报监事会。

㈢ 负责对公司所属单位执行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

㈣ 负责对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公司财务预算的制定、 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㈤ 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期间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㈥ 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信息披露事项及其有关的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㈦ 接受公司委派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

㈧ 负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㈨ 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进行审计检查。

㈩ 参与对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一) 开展后续审计,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批复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 督。

(十二) 搞好审计工作档案的建立,规范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三) 根据企业情况,开展其他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 负责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职业教育,促进内部审计人员提高技 能、增长知识。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㈡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㈢ 玩忽职守,给公司及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㈣ 泄露公司及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工作权限:

㈠ 必要时参与研究和制定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

㈡ 要求所属单位及部门报送与审计相关的各项报表和资料。

㈢ 有权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检查资金、财产和勘察现场实物,被审计单位 不得拒绝、拖延、瞒报、谎报。

㈣ 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 关证明材料。

㈤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 封存。

㈥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㈦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企业管理、改善和加 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效益的建议。

㈧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㈨ 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审制度

第十七条 为协助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及时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持续有 效,内审机构应对照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每年至少对公司内部控制 情况检查一次,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 估,提出相应的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应拟定内部控制审计计划,据以检查、评估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并编制工作底稿、收集相关资料,出具内部控制审计评估报 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后加以追踪,并定期撰写 落实情况报告,对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内审机构应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审计 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评估报告应对照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和有关 规定,据实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反映内部审计 部门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的缺陷及异常事项、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 项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公司高管层和被审 者的要求,优先选择风险高的审计项目和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事项和被审计单位后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 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通过审计的范围、 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并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 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在调查核实问题时,审计人员应至少有两人在场,并出示审计通知 书副本,谈话记录或证明材料需经本人核阅签字后交审计小组。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 告的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所做的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 位应在接稿后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没有异议。审计小组对被审计 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审核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必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小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 意见书,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 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 告采纳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 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主管审计的公司 领导书面提出,主管审计的公司领导应在20 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小组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 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 关规定进行管理。审计工作底稿归公司所有,由内审机构与其他审计档案一 并保存。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㈠ 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㈡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㈢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㈣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㈤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一条 内审机构对公司所属单位及部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 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根 据实际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