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anso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57880_rns_2025-10-24_678287e7-8097-48c2-aeb3-85602109cdfa.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886 证券简称:元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26项议案,根据最新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并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行使,《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 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因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所涉条目众多,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 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的全部章节, 相关“监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等表述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等。因删除和 新增条款 导致原有 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以 上修订不再逐项列示。具体如下:
| 上修订不再逐项列示。具体如下: | |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 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
~~股票~~ ,以人民币标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 | ~~可以~~ 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作为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质押权~~ 的标的。 |
~~股票~~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 ~~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 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监事、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 ~~纳~~ ~~得~~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退股~~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该条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 额1/3时;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它地 点。 ~~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 时将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 股东会 时将聘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 按时召集股东会。 ~~东 大会~~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 有权向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 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 后 10 日内提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意见。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在收 ~~到 提案~~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收到 提议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审计委员会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临时 ~~股东大会~~ , ~~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提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 向 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监事会 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 应当以书 向 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面形式向 ~~监事会~~ 提出请求。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 ,董事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 股东会 ,董事会、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 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 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 ~~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该条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 ~~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 ~~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 ~~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
||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 | ~~股东大会~~ 以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 |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当控股股东~~ 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 大会对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指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 采取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会对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名 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以公告的 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五)董事当选后,公司与其签订聘任 合同。 |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设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 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 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 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五)董事当选后,公司与其签订聘任 合同。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 ~~。~~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该等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后3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 ~~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
删除该条 |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算方案;~~ …… (十一)~~制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该条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 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决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决 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 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董事会决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名 ~~事会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由董~~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公司设副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 ~~、副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 ~~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公司设副经理数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 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 ~~,~~ ~~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邮件方~~ ~~式进行~~ ~~。~~ |
删除该条 |
|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设的公司承继。 |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 ~~本时~~ ~~,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 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 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 |
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 ~~,~~ ~~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 ~~,~~ 都含本数~~;“~~ ~~不满~~ ~~”~~ ~~、~~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 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述修订尚需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等相关事宜。
二、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 序 号 |
制度名称 | 制定/ 修订 |
是否需要过股 东大会审议 |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 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独立董事制度》 | 修订 | 是 |
| 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制定 | 是 |
| 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 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1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11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12 |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 修订 | 否 |
| 13 |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 修订 | 否 |
| 1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 15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 1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修订 | 否 |
| 1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制定 | 否 |
| 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2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2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制定 | 否 |
| 22 | 《市值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上述拟制定、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
1-7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制定、修订的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10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