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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o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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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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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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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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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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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2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7 议案四: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54 议案五: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5 议案六: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56 议案七: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61 议案八: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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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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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6200号元祖梦世界2幢丽柏酒店
-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议程及安排:
-
1、股东及参会人员签到;
-
2、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介绍到会人员、会议注意事项及推举计票人、监
票人;
- 3、宣读并审议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
(1)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8)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4、现场投票表决;
-
5、监票人宣布现场投票结果;
-
6、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草案);
-
7、全体董事及相关人员签署股东大会决议与会议记录等文件;
-
8、现场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
-
9、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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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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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此次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 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行使 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三、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所有的议案均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累积投 票议案,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总人数相等的选举票数,股东既可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并应在表决票中填入相 应的股数。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 要求发言必须事先向公司申请登记。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进行自我介绍,每一 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五分钟。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 股东发言,并不得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股东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 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侵犯其他股东权益,不 扰乱大会的正常会议程序。如需提前离开会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将表决票提 交给大会秘书处。
六、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 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保荐代表人、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 入会场。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1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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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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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发展需要,现拟取消监事会,其职权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一并废止。
同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中,关于“股东大会” 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的全 部章节,相关“监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等表述均部分修改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等,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 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以上修订内容将不再逐条列示, 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比:
|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比: | |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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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 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
~~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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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二) ~~非公开 发~~ 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 ~~批准 的~~ 其他方式。 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 ~~可以 依~~ 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 应当 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 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 为质 ~~押~~ 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 司公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 机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 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 股份的股东, 有同一 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 ~~股份保管协~~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 结算 机构签订 证券 ~~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登记及服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股权结构。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 召开 、召集、主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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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五)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 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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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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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金~~ ; ~~股~~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八~~ | 删除该条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违反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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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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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 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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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1/3 时; …… |
~~实收~~ ~~股~~本总额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 ~~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 ~~份。~~ ~~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参会~~ ~~股东将有效身份证明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 第四十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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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 收到~~提案~~ ~~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 ~~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 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 提出请求。 ……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监事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 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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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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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 ~~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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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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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 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 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该条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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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 ~~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 ~~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 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 准。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 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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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事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 ~~、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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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 ~~当控股股东~~ 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 ~~会~~ 对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 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采取累 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会对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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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设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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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提名董事 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 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五)董事当选后,公司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 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 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 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五)董事当选后,公司与其签订聘任 合同。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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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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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 ~~。~~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 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该等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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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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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者任期届满后3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 ~~行政~~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
删除该条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人。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 ~~算方案;~~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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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十一)制~~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 ~~可~~ ~~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该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决 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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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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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 决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
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 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董事会决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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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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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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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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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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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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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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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 会~~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数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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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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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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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邮件方式进~~ ~~行。~~ |
删除该条 | |
|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
第一百七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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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公告。…… | 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 ~~时~~ ~~,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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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 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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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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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 ~~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 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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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 |
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 ~~,~~ ~~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第二百〇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 ~~以下~~ ~~”~~ ~~,~~ 都含本数~~;“~~ ~~不满~~ ~~”~~ ~~、~~ ~~“~~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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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5 年10 月修订)》,现 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其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 修改为“股东会”,相关“监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等表述均部分修改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等,在不涉及其他修 订的情况下,以上修订内容将不再逐条列示,具体如下: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比: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第六条~~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 |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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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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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第七条~~ ~~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四~~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需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七~~ | 删除该条 | ||
|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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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 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 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 ~~。~~ …… |
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 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 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 |
||
| 第二十七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 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六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 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第三十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 举代表主持。 …… |
~~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 |
第二十九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 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 ~~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 ~~时宣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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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 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六)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会议需 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 责任和义务到会做出如实说明。 |
||||
|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 就选举董~~事、~~ ~~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应按照 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 事、监事。 …… |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 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董事。 …… |
|||
| 第四十条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记票~~ 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记票~~ 、监票。 ~~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
| 第四十四条 | ~~股东大会~~ 应有会议记录,会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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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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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5 年10 月修订)》,现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具体如下: 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 被判处刑罚, 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执行期满未逾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 年; 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六)被中国证监 ~~会 处以~~ 证券市场禁 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入 处罚~~ ,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 证券市场禁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 入 措施 ,期限未满的; ~~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 期限未满的; ~~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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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八~~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 ~~销资格的律师~~ ~~、~~ ~~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 ~~机构~~ ~~、~~ ~~财务顾问机构~~ ~~、~~ ~~资信评级机构~~ ~~、~~ ~~资~~ ~~产评估机构~~ ~~、~~ ~~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 ~~,~~ ~~自被~~ ~~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 第四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四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
||
|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 ~~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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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 ~~,~~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 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 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 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 ~~。~~ 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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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 ~~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人。 |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 人,职工代表董事1 人。 |
|
|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十八条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 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 置和议事规则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司下列行为(提供担保除外)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 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须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 批准。 |
第十八条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 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和议事规则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 行。 公司下列行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公司所有的财务资助行为,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公司章程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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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十一条规定限额的财务资助行为,需在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 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须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 第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
|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者~~ 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 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 公司章程第 ~~一百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 |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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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用于董事会秘书。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 名, ……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 ~~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 ~~、~~ ~~副经理或~~ ~~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四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 名, ……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 ~~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 ~~)~~ ~~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 第四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第四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五十三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
第五十三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 ~~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 ~~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 ~~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删除重复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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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第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大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偿责任。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以~~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 ~~下”~~ 、“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 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低于”不含本数。 不含本数。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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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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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5 年10 月修订)》,现 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其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 一修改为“股东会”,具体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 制度全文。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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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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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5 年10 月修订)》,现 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其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 一修改为“股东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以上修订内容将不再逐条列 示,具体如下:
关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第七条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 担保,应当在经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七条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 担保,应当在经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
| 第十七条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 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 ~~的~~有关 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 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 续。 |
第十七条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 《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 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 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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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5 年10 月修订)》,现 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其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 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等表述,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 下,以上修订内容将不再逐条列示,具体如下:
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比: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 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 …… 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 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 年度报告的 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 件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 联自然人。 (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 公司的关联法人: 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 (二)由前项所述 法人(或者其他组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织)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其他组织; 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他组织); 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 )~~ 、高级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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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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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 ~~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
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的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
|
|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 ~~、~~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 ~~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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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 ~~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等。~~ |
||
| ~~然人等。~~ | ||
|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 ~~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 ~~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 ~~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 ~~法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应确定公司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在提交审计委员~~ ~~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后,由财~~ ~~务部下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上 市公司应及时通~~过本所~~ 网~~站“~~ ~~上市公司专~~ ~~区~~ ~~”~~ 在线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信息。 |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 登记管理工作。 |
|
|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 额在30 万元(含30 万元)至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 ~~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金额在30 万元(含30 万元)至500 万元 (含5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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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 前款交易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
审批。 前款交易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由股东会批准。 |
|
|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由董事会~~ ~~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
|
|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 批文(如 适用); (五~~)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 ~~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 ~~;~~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 件。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 书; (三)董事会决议、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 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 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 他文件。 |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 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 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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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
(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
|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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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5 年10 月修订)》,现 拟修订《独立董事制度》中的部分条款。其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 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等表述。具体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已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制度全文。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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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具体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制度全文。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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