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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D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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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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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及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 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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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 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 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特殊情况下,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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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体委员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 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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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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