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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D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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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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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

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序号 承诺事项 页码
1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7-4-1-1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7-4-1-43
3 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7-4-1-51
4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和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7-4-1-61
5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7-4-1-69
6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7-4-1-77
7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4-1-79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特此承诺!

7-4-1-1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葛 芳 孔熊君

年 月 日

7-4-1-2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特此承诺!

7-4-1-3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股东签字:_____

刘青松

年 月 日

7-4-1-4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特此承诺!

7-4-1-5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股东签字:______

孔丽君

年 月 日

7-4-1-6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

特此承诺!

7-4-1-7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深圳市中兰福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7-4-1-8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 股份。

特此承诺!

7-4-1-9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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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7-4-1-10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

特此承诺!

7-4-1-11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北京青山正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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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7-4-1-12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

特此承诺!

7-4-1-13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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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7-4-1-14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

特此承诺!

7-4-1-15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深圳市红土创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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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7-4-1-16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

特此承诺!

7-4-1-17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深圳鼎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7-4-1-18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

特此承诺!

7-4-1-19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广州创钰铭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7-4-1-20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 股份。

特此承诺!

7-4-1-21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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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深圳市罗湖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7-4-1-22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

特此承诺!

7-4-1-23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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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珠海创钰铭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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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7-4-1-24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特此承诺!

7-4-1-25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股东签字:____

曹 丽

年 月 日

7-4-1-26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特此承诺!

7-4-1-27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股东签字:______

汪伯元

年 月 日

7-4-1-28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特此承诺!

7-4-1-29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股东签字:______ 周江波

年 月 日

7-4-1-30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特此承诺!

7-4-1-31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股东签字:______ 陈荣贵

年 月 日

7-4-1-32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特此承诺!

7-4-1-33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股东签字:______

喻晓强

年 月 日

7-4-1-34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特此承诺!

7-4-1-35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股东签字:______ 王永贵

年 月 日

7-4-1-36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特此承诺!

7-4-1-37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股东签字:______ 厉江锋

年 月 日

7-4-1-38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承诺:

1、本人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2、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归 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上;本 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 3、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 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7-4-1-39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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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监事签字:
厉江锋 张建红
----- End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7-4-1-40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的承诺

本人承诺:

1、本人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归 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上;本 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5、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7-4-1-41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 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的承诺》的签署页)

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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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熊君 葛 芳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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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刘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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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丽 孔丽君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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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陈荣贵
----- End of picture text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周江波 王永贵 汪伯元

年 月 日

7-4-1-42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现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本人自愿作出如下持股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 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前述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进行调整。

特此承诺!

7-4-1-43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股东签字:____

葛 芳

年 月 日

7-4-1-44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现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本人自愿作出如下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 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前述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进行调整。

特此承诺!

7-4-1-45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股东签字:____ 孔熊君

年 月 日

7-4-1-46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 现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本人自愿作出如下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 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前述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进行调整。

特此承诺!

7-4-1-47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股东签字:____

刘青松

年 月 日

7-4-1-48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现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本公司自愿作出如下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若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特此承诺!

7-4-1-49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50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配合公司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 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1)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配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 的预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 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7-4-1-51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增持发行人股票,每年增持股票的总金额 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之日的期间从发行人获 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且不低于 500 万元;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配合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 的预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采取包括 但不限于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 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增持发行人股票,每年增持股票的总金额 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之日的期间从发行人获 取的税后薪酬的 50%;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实际控制人将积极协调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及时履行上述稳定股 价的承诺。

4、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

7-4-1-52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 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发行人 股票的方式并按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增持发行人股票;

(2)在保证发行人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 升发行人业绩、稳定发行人股价;

(4)在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回购发行人股票。

实际控制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依法及时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

5、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 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发行人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4-1-53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签 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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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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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7-4-1-54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严格按照《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 关要求,全面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特此承诺。

7-4-1-55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的签 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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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 芳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7-4-1-56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人就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严格按照《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 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特此承诺!

7-4-1-57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 公司股价的承诺》的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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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葛 芳 孔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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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7-4-1-58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人现就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严格按照《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二、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

  • 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特此承诺!

7-4-1-59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 司股价的承诺》的签署页)

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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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熊君 葛 芳
曹 丽 张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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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松
孔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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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贵 罗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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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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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波 王永贵

汪伯元

7-4-1-60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说明书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 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或按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确定。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需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实施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按 照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 效保护。

特此承诺!

7-4-1-61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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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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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7-4-1-62

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说明书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 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或按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确定。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需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实施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按 照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 效保护。

特此承诺!

7-4-1-63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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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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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7-4-1-64

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承诺 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 按照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 有效保护。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换或离职而 改变或导致无效。

特此承诺!

7-4-1-65

(此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 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字:

葛 芳 孔熊君

年 月 日

7-4-1-66

(此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 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签署页)

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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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熊君 葛 芳 刘青松
曹 丽 张 龙 孔丽君
陈荣贵 罗晓娣 聂永丰
杨春盛 任兆成 冯成亮
全体监事:
严高明 厉江锋 张建红
其他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周江波 王永贵 汪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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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7-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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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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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签署页)
全体董事:
孔熊君 葛 芳 刘青松
曹 丽 张 龙 孔丽君
陈荣贵 罗晓娣 刘建国
杨春盛 任兆成 冯成亮
全体监事:
严高明 厉江锋 张建红
其他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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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波 王永贵

年 月 日

7-4-1-68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

本次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预计即期回报将会被摊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的要求,公司拟通过加快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促进完善公司 各项业务发展,强化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降低摊薄影响,填补 回报。公司制定的主要具体措施如下:

1 、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严 格按照上述规定,管理本次募集的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 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潜在风险。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 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相关 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公司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存管 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在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同时, 公司将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2 、加强研发与自主创新,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在以防渗技术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领域不断取得进展与突破,形成了覆盖 面广、产业链完整、多系列、多类别的高品质服务与技术体系。公司未来将依托 技术优势,实现公司业务种类、技术路线的多元化发展,进一步丰富公司盈利方 式,提升经济效益。

7-4-1-69

3 、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 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 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精神,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修改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形式、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等。此外,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 者保障机制。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 式损害公司利益。

  •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 相挂钩。

  • 5、若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7-4-1-70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4-1-71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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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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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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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7-4-1-72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

本次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预计即期回报将会被摊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的要求,公司拟通过加快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促进完善公司 各项业务发展,强化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降低摊薄影响,填补 回报。公司制定的主要具体措施如下:

1 、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严 格按照上述规定,管理本次募集的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 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潜在风险。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 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相关 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公司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存管 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在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同时, 公司将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2 、加强研发与自主创新,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在以防渗技术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领域不断取得进展与突破,形成了覆盖 面广、产业链完整、多系列、多类别的高品质服务与技术体系。公司未来将依托 技术优势,实现公司业务种类、技术路线的多元化发展,进一步丰富公司盈利方 式,提升经济效益。

3 、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

7-4-1-73

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 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精神,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修改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形式、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等。此外,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 者保障机制。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4-1-74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 签署页)

全体董事:

孔熊君
曹 丽
陈荣贵
杨春盛
葛 芳
张 龙
罗晓娣
任兆成
刘青松
孔丽君
聂永丰
冯成亮

其他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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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波 王永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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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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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7-4-1-75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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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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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熊君 葛 芳 刘青松
曹 丽 张 龙 孔丽君
陈荣贵 罗晓娣 刘建国
杨春盛 任兆成 冯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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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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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波 王永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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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7-4-1-76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及本公司制定《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内的其他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和政策 中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相关条款,坚持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7

(本页无正文,为《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的签署页)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 芳

年 月 日

7-4-1-78

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并就首次公开发 行编制并披露了《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承 诺:如发行人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招股说明书载明的各项承诺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 1、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

  •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 4、如果因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 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作出赔偿;

  • 5、如果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

  • 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发行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 6、在发行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利影响之前,发行人不以任

  • 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特此承诺!

7-4-1-79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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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 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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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0

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就首次公 开发行编制并披露了《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未履行、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招股说明书载明的各项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向投资者作出赔偿;

5、如果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 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6、在完全消除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 的不利影响之前,将不直接或间接地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

7、如果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 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 指定账户。

特此承诺!

7-4-1-81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 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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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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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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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7-4-1-82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签署页)

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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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熊君 葛 芳 刘青松
曹 丽 张 龙 孔丽君
陈荣贵 罗晓娣 聂永丰
杨春盛 任兆成 冯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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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监事:
严高明 厉江锋 张建红
其他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周江波 王永贵 汪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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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7-4-1-83

(本页无正文,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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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
孔熊君 葛 芳 刘青松
曹 丽 张 龙 孔丽君
陈荣贵 罗晓娣 刘建国
杨春盛 任兆成 冯成亮
全体监事:
严高明 厉江锋 张建红
其他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周江波 王永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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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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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