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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Jul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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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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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章 總則
一、目的及法源依據:
-
為加強資產管理,落實資訊公開,特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及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
二、本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 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 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 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 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或依公司法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相關公報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 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三、資產之適用範圍: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衍生性商品 -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七)其他重要資產。
四、評估程序:
-
(一)有價證券: -
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
2.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 券價格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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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取得或處分` 非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 量 `其` 每 `股` 淨 `值、技術` 與 `獲利` 能力 `、` 未來 `發` 展潛力 `、市場利率、債券票` 面 `利率及債務人債` 信 `等,` 並 `參考` 當時 `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之。`
- 4 `.如取得或處分` 非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及` 私募 `有價證 券,` 且 `交易金額` 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 `分之二` 十 `或新` 台幣 `三` 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 洽請 `會計師` 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計師` 若 `需` 採 `用專` 家 `報` 告 `者, 應依會計` 研究 `發` 展 `基金會所發` 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 `二` 十號 `規定辦理但` 該 `有價證券 具` 活絡 `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 另 `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
- `(二)不動產及其他` 固 `定資產`
`1.` 若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 固 `定資產金額` 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 `分之二` 十 `或新` 台 幣 `三` 億元 `以上者,應` 先洽請客觀 `公` 正 `之專業估價者` 出 `具估價報` 告 `,` 並按 `本處理程 序之資產估價程序辦理。`
-
2.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 成交價格或帳面價值、供應商報價等議定之。-
(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1.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考` 量 `其業務性` 質 `、` 每 `股` 淨 `值、資產價值、技 術` 與 `獲利` 能力 `、產` 能 `及` 未來 `成長` 潛力 `等。` - `2.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 召 `開董事會決議前,委` 請 `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 承 `銷商` 就 `換股` 比例 `、收購價格或` 配 `發股` 東 `之` 現 `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 表` 示意見 `,` 提 `報董事會` 討論通 `過。` -
(四) 會員證、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1.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 量 `其可產生之` 效 `益,參` 酌當時 `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 ; `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應參考國際或市場` 慣例 `、可使用` 年限 `及對公司技術、業務之` 影響 `議定。` - `2.交易金額` 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 `分之二` 十 `或新` 臺幣 `三` 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 洽請 `會計師` 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計師` 並 `應依會計` 研究 `發` 展 `基金會所 發` 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 `二` 十號 `規定辦理。`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酌期貨市場交易狀況、匯率及利率走勢等 -
(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由財會部門進行相 關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之風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則由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等事項。 -
(七)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評估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
(八)與政府機構交易免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估價、會計師等相關專家之意見。
-
-
, -
(九)本公司取得與處份資產除依上列所述各項評估外 若係向關係人取得資產,應先依本 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之方法設算,以評估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
五、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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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授 權額 度 及 層級
- `1.有價證券:` 短 `期投資(` 限 `定存、票券、債券及債券` 型 `基金)` 授 `權依「核決權` 限 `辦法」 規定經` 呈 `權` 責單位 `核准後` 執 `行,有關投資額` 度 `依本處理程序` 第八條 `所訂額` 度內 `進 行交易。` 惟若 `取得或處分` 非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股票、公司債、` 私募 `有價證券,` 且 `交易金額` 達 `公` 告申 `報標準者,則應` 先 `經董事會決議` 通 `過後` 始 `得 為之。長期股權投資應經董事會核准,` 惟 `董事會已` 授 `權董事長` 全 `權處理之` 情況 `, 得事後` 再 `報董事會` 追 `認。`
- 另 `大陸投資則應經董事會` 同意 `,` 並向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申請 `核准後,` 始 `可進 。`
- `行`
- `2.衍生性商品交易`
- `(1)` 避 `險性交易:依據公司營業額及` 風 `險部` 位變化 `,依遠期` 外 `匯、利率及匯率交換` 暨 `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為主,交易` 總 `額不得` 逾 `公司實際進` 出口外 幣 `需` 求 `額` 度 `,由董事會` 授 `權董事長核決,` 並 `由董事長指` 示 `財務部或相關人員辦 理。`
- `(2)` 非避 `險性交易:本公司不得從事` 非避 `險性相關交易。`
- `(` 3 `)為使公司之` 授 `權` 能配 `合` 銀 `行相對的監督管理,應指定專` 責 `之交易人員處理` 並將 授 `權` 情 `形` 告知銀 `行,以利交易之進行及管理。`
- 3 `.關係人交易:應依本處理程序` 第 `二` 章 `規定備` 妥 `相關資料,` 提 `交董事會` 通 `過及監` 察 `人(或審計委員會)` 承 `認後` 始 `得為之。`
- 4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分割、收購` 須 `經股` 東 `會決議` 通 `過後為之, 。`
-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 免召 `開股` 東 `會決議者,不在` 此限 另 `股份受讓應經董事會` 通 `過後為之。`
- 5 `.其他(` 包括 `不動產及其他` 固 `定資產):應依` 內 `控` 制度 `及核決權` 限 `規定之作業程序辦 理,交易金額` 達第 `六` 條 `之公` 告申 `報標準者,` 除 `取得或處分` 供 `營業使用之機` 器 `設備` 外 `,應` 先 `經董事會決議` 通 `過。` 若 `有公司法規定讓` 與全 `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受讓他人` 全 `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 運 `有重大` 影響 `者,則應` 先 `經股` 東 `會決議` 通 `過 後辦理。`
-
(二)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 -
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門及董事 長指定之人員;不動產暨其他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則由董事長指定執行單位。取得或處分資產經依規定評估及 取得核可後,即由執行單位進行訂約、收付款、交付及驗收等交易流程,並視資產 性質依內控制度相關作業流程辦理。另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及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並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四章規定辦理。 -
六、公告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及內容,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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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申 報。
`1.` 向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 `之其他資產` 且 `交 易金額` 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 `分之二` 十 `、` 總 `資產` 百 `分之` 十 `或新` 臺幣 `三` 億元 `以上。`
- `2.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且 `金額` 達 `實收資本額` 百 `分之二` 十 `或新` 臺幣 `三` 億元 `以上。`
- 3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4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損失達 `本處理程序` 第 `三` 章第十 `五` 條第 `四` 項 `規定之` 全 `部或` 個別 `契約` 損失 `上` 限 `金額。`
- 5 `.` 除 `前四款以` 外 `之資產交易,其` 每筆 `交易金額、金融機構處份債權或一` 年內累積與 同 `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 同 `一性` 質 `標的交易之金額、或一` 年內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 別累積 `)` 同 `一開發計` 畫 `不動產之金額、或一` 年內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 處分分` 別累積 `)` 同 `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 `分之二` 十 `或新` 臺幣 `三` 億 元 `以上者。但下` 列情 `形不在` 此限 `:`
- `(1)買賣公債。`
- `(2)買賣` 附 `買` 回 `、賣` 回條件 `之債券、` 申 `購或` 贖回 `國` 內 `貨` 幣 `市場基金。`
- `(` 3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種類 `屬` 供 `營業使用之機` 器 `設備` 且 `其交易對象` 非 `為關係`
- `人,交易金額` 未達 `新` 臺幣 `五` 億元 `以上。`
- `(` 4 `)以` 自 `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 方 `式取得不動產, 公司` 預 `計投` 入 `之交易金額` 未達 `新` 臺幣 `五` 億元 `以上。`
- `一`
- 6 `.` 除 `前款所稱一` 年內 `係以本` 次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 `前` 追溯推算 年 `,但 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 告 `部分` 免再 `計` 入 `。`
-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子 公司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規定以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準。 -
(三)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
(四)已依(一)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 終止或解除情事。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
七、資產估價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 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 -
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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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
(四)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五)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三)之會 計師意見。 -
八
、投資範圍及額度: -
,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 尚得投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 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計算第(四)款時,對於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 監察人(或審計委員),且擬長期持有者,得不予計入。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子 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
(二)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百;子公司不得逾其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
(三)投資各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子公 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長、短期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本公司及子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 長、短期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
九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本處理程序,訂定相關「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 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列為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 務之必要項目。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取得或處分之資產達公告申報之標準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並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十 罰
則: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相關承辦人員違反主管機關所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或本處理程序時,權責主管應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作懲處命令,並將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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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 作為 年度個 人 績效 考核之參考。 違反 規定人員之上 級 主管 亦 應接受處 罰 ,但 能 合理 說 明 已於事前 防 範者,不在 此限 。董事會或董事 執 行業務 違反 相關規定及股 東 會決議者,監 察 人 ( 或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之規定, 通知 董事會或董事 停止 其行為。
第二章 關係人交易
十 一、認定依據:
本公司及子公司 與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 除 應依前 章 及本 章 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 估交易 條件 合理性等事 項外 ,交易金額 達 本公司 總 資產 百 分之 十 以上者, 亦 應依前 章 規定 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 具之估價報 告 或會計師 意見 。前 項 交易金額之計 算 ,應依 第 六 條 之 第 一 , , 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 判斷 交易對象 是否 為關係人 時 除注意 其法律形式 外 並 應考 慮 實 質 關係。
- 十
二、決議程序:
本公司及子公司 向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 之其他資產 且 交易金額 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 分之二 十 、 總 資產 百 分之 十 或新 臺幣 三 億元 以上者,應 將 下 列 資料 提 交董事會 通 過及監 察 人(或審計委員會) 承 認後, 始 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 付款 項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或第十三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七)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一 -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或 審計委員會)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一 -
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若有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 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若一 -
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 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五章其他重要事項二十七條規定。 -
十
三、交易條件合理性之評估: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除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關係人訂約取得 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或係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等三種情形外,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之合理性,並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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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 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 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三)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一)、(二)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十
四、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 -
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除係因下列情形,並能提出客觀證 -
據、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外,應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 素 `地依前` 條 `規定之` 方 `法評估,房屋則` 按 `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 潤 `,其 合計數` 逾 `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 潤 `,應以最近三` 年度 `關係人營建部` 門 `之` 平均 `營業` 毛 `利率或財政部公` 布 `之最近期建設業` 毛 `利率孰` 低 `者為準。` `2.` 同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 `或` 鄰 `近地區一` 年內 `之其他` 非 `關係人成交` 案例 `,其` 面積 `相 近,` 且 `交易` 條件 `經` 按 `不動產買賣` 慣例 `應有之合理` 樓層 `或地區價` 差 `評估後` 條件 `相` 當 `者。` - `一` - 3 `.` 同 `一標的房地其他` 樓層 年內 `之其他` 非 `關係人租賃` 案例 `,經` 按 `不動產租賃` 慣例 `應 有之合理` 樓層 `價` 差推 `估其交易` 條件 `相` 當 `者。` -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 項 `所稱` 鄰 `近地區成交` 案例 `,以` 同 `一或相` 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 物方圓未逾 `五` 百 `公` 尺 `或其公` 告現 `值相近者為` 原 `則` ; `所稱` 面積 `相近,則以其他` 非 `關係人成交` 案例 `之` 面積 `不` 低 `於交易標的` 物面積百 `分之五` 十 `為` 原 `則` ; `所稱一` 年內 `係以本` 次 `取得不動產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 往 `前` 追溯推算 `一` 年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且無本條第一項所述之情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 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 -
(二)應將前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第三章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控管
十 五、交易之 原 則及 方針 :
(一)交易種類: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之種類主要係有關外幣之遠期契約、利率及匯 率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如需從事其他商品交易,應先經董事 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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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營或避險策略: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為以避險為目的。其策略應以規避經 營風險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的選擇應以規避本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外匯收入、支出、資產或負債等風險為主。 -
(三)交易額度:以本公司外幣資產及負債後之淨部位(含未來預計產生之淨部位)為避險上限。
-
(四)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如下: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 不超過交易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如損失金額超過上限時,需即刻呈報董事長, 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
(五)權責劃分-
1.交易人員:為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執行人員,其人選由董事長指定。負責於授權範圍內交易策略之擬訂、執行交易指令、未來交易風險之揭露,並提供即時的資訊給相關部門作參考。 -
2.財務單位:負責交易之確認及交割事宜,依相關規定予以入帳並保存交易記錄資 料,定期對所持有之部位進行公平市價評估,並提供予交易專責人員,並於財務 報表中揭露衍生性商品之相關事項。
-
-
(六)績效評估要領- 避
險性交易:以公司帳面上匯(利)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每月至少評估一次,並將績效呈管理階層參考。
- 避
-
十
六、風險管理措施: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風險管理範圍及應採行之風險管理措施如下: -
(一)信用風險之考量:交易的對象選擇以與公司往來聲譽良好並能提供專業資訊之金融 機構及期貨經紀商為原則。 -
(二)市場風險之考量:衍生性商品未來市場價格波動所可能產生之損失不定,因此部位建立後應嚴守停損點之設定。 -
(三)流動性風險之考量:為確保交易商品之流動性,交易之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設備、資 訊及交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 -
(四)作業風險之考量: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
(五)法律風險之考量:任何和金融機構簽署的契約文件,儘可能使用國際標準化文件, 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
(六)商品風險之考量:內部交易人對於交易之衍生性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的專業知 識,以避免誤用衍生性商品導致損失。 -
(七)現金交割風險之考量:授權交易人應嚴格遵守授權額度內之規定外,平時應注意公 司現金流量,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的現金支付。 -
(八)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九)確認人員應定期與往來銀行對帳或函證,並隨時核對交易總額是否有超過本處理程 序規定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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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一)之人員分屬不同部門 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報告。 -
(十一)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月應評估一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非屬執行單位之高階主管)。 -
(十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 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十
七、內部稽核制度: -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對交易部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遵循規定情形稽核,且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向董事長及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呈報,並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 -
(二)本公司稽核人員應將衍生性商品交易列入稽核計劃中,並於次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之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 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十八 、定期評估 方 式及 異常 處理 情 形:
-
(一)每月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並彙總當月損益,呈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及董 事長作為管理績效評估及風險衡量之參考。 -
(二)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董事 會並應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三)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 -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 事會報告。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載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 董事會通過日期、每月定期評估報告、及董事會與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之定期評 估事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第四章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十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本程序第四條第三款辦理。 -
二十、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時應將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 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 一 -
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 方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 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二十一、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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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和 其他參 與 公司於 同 一 天召 開董事會及股 東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 項; 而 參 與 股份受讓 時 ,則應 和 其他參 與 公司於 同 一 天召 開董事會。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 -
執
行之人,其職稱、姓名 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 會等日期。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 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 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 關備查。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款 及第四款規定辦理之。 -
二十二、換股比率及收購價格: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有下列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 -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 -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 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二十三、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
本公司參 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時 ,契約中應 載明 參 與 公司之權利義務、前 條 所述得 變更 換股 比例 或收購價格之 情況 、及 載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違約之處理。 -
(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 -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 預計完成日程。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二十四、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一)要求參與或知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人,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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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前,不得 將 計 畫 之 內容 對 外洩露 , 亦 不得 自 行或利用他人 名 義買賣相關之所有公 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 質 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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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資訊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時, 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重行為之。 -
(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 訂協議,並依本處理程序第二十一條、及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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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二十六、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 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二十七、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且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董事會會議紀錄。若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二十八、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如其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訂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 , -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委員會之決議。 -
二十九、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本處理程序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另第十二條規定,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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