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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eng Oriental Equipment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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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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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7 第一节 监事 .................................................................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第八章 党组织与工会 .......................................................... 3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三章 附则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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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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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维护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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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 万股,于2011 年2 月1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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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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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uneng Oriental Equipment Technology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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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公司住所为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7 号五座3301-3310 室,邮政编码为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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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公司总股本为734,725,69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4, 725,69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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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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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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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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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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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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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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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福能东方装备工业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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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 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自 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料 搬运装备制造;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许可审批的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 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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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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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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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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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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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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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公司由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数、出资方式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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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景松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11,5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28.256%;
(2)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11,1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27.272%;
(3)张晓玲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11,1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27.272%;
(4)刘志和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1,0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2.457%;
(5)郭晓春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9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2.335%;
(6)张纯光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9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2.335%;
(7)李治南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700, 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1.720%;
(8)贺志磐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5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1.228%;
(9)龚炯流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4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982%;
(10)梁炳辉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3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737%;
(11)申春丽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2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614%;
(12)唐显仕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2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614%;
(13)贺平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242,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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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永承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2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492%;
(15)贺莉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2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492%;
(16)冯燕芳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1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246%;
(17)曹伟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1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246%;
(18)马庆忠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1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245%;
(19)张幸彬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1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245%;
(20)张衡鲁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7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172%;
(21)赵智民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7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172%;
(22)彭运忠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7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172%;
(23)张昊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6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160%;
(24)孙明亚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123%;
(25)周建军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4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111%;
(26)徐洪玉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4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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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徐华平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3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93%;
(28)郭玉琼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3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86%;
(29)郑巍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3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74%;
(30)陈新平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2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61%;
(31)郭晓东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2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50%;
(32)郑进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2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50%;
(33)常正明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1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37%;
(34)徐鹏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1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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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魏洪波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1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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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郭巨华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1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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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高通城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1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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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岳志峰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1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25%;
(39)喻薛刚以其在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1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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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734,725,698 股,均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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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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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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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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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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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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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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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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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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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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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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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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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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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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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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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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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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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22 条第(3)项、第(5)项、第(6)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24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2 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2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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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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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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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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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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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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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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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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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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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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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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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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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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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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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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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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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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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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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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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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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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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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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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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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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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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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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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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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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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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 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 接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 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 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 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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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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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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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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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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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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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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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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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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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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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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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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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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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批准第4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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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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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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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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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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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本章程所指的“交易”含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中的“交易”意思相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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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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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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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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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值超过500 万元;
(6)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前款条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经申请并获得证券交易所豁免后,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6)项交易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已按此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41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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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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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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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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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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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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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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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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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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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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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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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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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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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合理确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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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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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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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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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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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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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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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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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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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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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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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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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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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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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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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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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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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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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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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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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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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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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52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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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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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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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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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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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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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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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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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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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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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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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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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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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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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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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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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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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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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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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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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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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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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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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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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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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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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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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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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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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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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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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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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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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当 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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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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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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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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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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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公司应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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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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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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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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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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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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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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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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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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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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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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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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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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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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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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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7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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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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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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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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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年度报告;
(5)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78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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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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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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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分拆上市;
(8)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79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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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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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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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7.1.10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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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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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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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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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出,且其中除独立董事以外的4 名董事候选人,由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 有限公司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出,且其中1 名监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由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提名。
公司应加强与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沟通,通过公开征集董事人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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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推荐董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将被提 名人的详细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董事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董事人数、 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在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应设董事候选人的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 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 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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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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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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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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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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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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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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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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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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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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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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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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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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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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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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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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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95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96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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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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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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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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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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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在任董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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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情形或出现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 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97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应为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机会,敦促董事尽快 熟悉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
第98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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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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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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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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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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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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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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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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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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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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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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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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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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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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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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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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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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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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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不能仅依靠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上市公司 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决策时充分 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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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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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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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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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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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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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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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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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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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执行职责,持 续关注公司的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 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 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上市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 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提出辞职。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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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条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 的报道及信息。发现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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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 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赋予 董事的一般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应充分行使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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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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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用或解聘会计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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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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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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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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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的提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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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股东大会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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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或者要求公司聘请中介服务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聘请外 部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 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 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 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 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二节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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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条 (1)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 董事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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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107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可 转换债券、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 任何认购公司股份的权利)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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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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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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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提议公司为任何第三方(为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除外)提供 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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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决定公司向任何第三方(包含金融机构)借入或支付金额在2,000 万元 以上的款项(为公司正常经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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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审议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及重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购置、租赁(包 括融资租赁)和处置行为,前述“重大”的标准为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净资产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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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审议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或显著低于合理公允价格与 第三方达成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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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审议公司从事的其他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活动的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的任何行为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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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第(5)至(7)项及第(16)至(20)项事项的通过须获得佛山市公用事 业控股有限公司所提名董事的全部赞同票。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或超过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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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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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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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本章程所指的“交易”含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中的“交易”意思相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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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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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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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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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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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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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设副董事长1-2 人,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112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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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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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条 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 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 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 合公司最佳利益。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 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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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 案权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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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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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定期会议制度,制定定期会议年度安排,董事会定期会议 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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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 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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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会议时间前,还应积极和董事进行沟通,确保大部分董事能亲自出席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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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联名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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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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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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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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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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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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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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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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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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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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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条 公司应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每月或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 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材料等资料,确保董事及时掌 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如发送内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调整发送时间,确保公 司能够在发送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对外披露该等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复机制。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涉及重大信息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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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董 事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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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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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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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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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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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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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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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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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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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25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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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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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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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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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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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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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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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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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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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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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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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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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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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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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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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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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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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129条 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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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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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制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生产经营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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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公司财务战略制订及实施,建立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内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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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公司全面预算工作,跟踪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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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财务核算与分析等工作,审核公司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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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核并监控公司的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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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及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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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公司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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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核公司投资、对外担保、借贷、发债、并购重组和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 事项;
(10)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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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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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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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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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133条 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 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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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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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司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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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本章程第96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或独立人士代表担任外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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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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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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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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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 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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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建立财务和经营信息传递给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每季度及时向监事 会传递公司重要财务和经营信息,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有效信息。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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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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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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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 第141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142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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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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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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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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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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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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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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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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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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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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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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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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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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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组织与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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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健全组织体系,加强自身建设,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 贯彻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 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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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条 公司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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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及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党支部落 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 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公司应当为党支部和支委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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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条 公司党支部设支部书记1 名,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增设1 名副书记和 若干名支部委员。支委会成员的任免按照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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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条 公司本着科学、精干、高效、务实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 原则,健全组织体系(包括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完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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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条 公司党支部和支委会职权及议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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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文 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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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以及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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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决定以党支部或支委会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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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究决定党支部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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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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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究推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意见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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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研究其他应由党支部或支委会决定的事项。
公司党支部和支委会按规定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确保运作规范高效,全面履行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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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条 公司依法成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 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并且依照《宪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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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条 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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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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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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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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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条 由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合并公司的财 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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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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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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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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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159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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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160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 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161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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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的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 红。总体而言,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 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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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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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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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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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包括30%)的事项。 根据本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
-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1)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 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 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董事会应就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 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 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有关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 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 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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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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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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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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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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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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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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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169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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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专人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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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邮递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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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公告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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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传真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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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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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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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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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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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采用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 邮件等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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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传真、电子邮件发 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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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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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同时,公司可自行选择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刊登定期报告的 提示性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176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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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规定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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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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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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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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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规定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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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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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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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规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18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183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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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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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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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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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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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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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83 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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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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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183 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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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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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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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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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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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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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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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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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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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规定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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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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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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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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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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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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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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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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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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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19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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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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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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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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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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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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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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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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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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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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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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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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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公司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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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超过”、“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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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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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 公司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作为本 章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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