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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eng Oriental Equipment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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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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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FOET-013 | ||
|---|---|---|---|
| 管理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试行) | 页码/页数 | 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 人治理,健全内部约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 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经营班子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经营班子的人员在其所 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 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 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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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FOET-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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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试行) | 页码/页数 | 2/5 |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 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 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 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 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 计报告公司抄报董事会办公室、上报董事会。出现第九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 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 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 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办公室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 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 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 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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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FOET-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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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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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袒护、纵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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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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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
(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
-
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 (十二)依照公司章程及控制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股东大会视事件情 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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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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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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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FOET-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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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试行) | 页码/页数 | 4/5 |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 对经理层经营班子成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一半以上独立 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监事提 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小组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有 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小组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小组提出处 理意见,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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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FOET-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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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试行) | 页码/页数 | 5/5 |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问责小组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 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 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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