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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ONGMA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Aug 2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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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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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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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86 龙马环卫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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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9 月福建•龙岩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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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 二、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5 - 三、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8 - 审议《关于制定<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 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8 - 审议《关于修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议案》 ………………………………………………………………… . - 9 - 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 - 审议《关于公司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12 -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3 - 四、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附件 ………………………- 14 - 附件1:《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 制度》 ……………………………………………………………………………………- 14 - 附件2:《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 ……………………………………………………………………………………… .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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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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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5 年9 月8 日10 时00 分
会议地点: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一)签到
与会人员签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同时递交身份证明材 料(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 件等)并领取表决票。
(二)宣布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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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长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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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和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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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三)宣读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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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制定<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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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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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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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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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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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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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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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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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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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大会审议议案,对股东代表提问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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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
3.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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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总投票结果
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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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布表决结果、决议和法律意见
-
董事长宣读会议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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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长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
3.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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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署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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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宣布会议结束。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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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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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的精神,以及《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为了维护 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特制订本须知。
1、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大会设工作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及服务等事宜。
2、为能及时、准确地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代表的持股总数,登记出席股东大会的各位股东或其 代理人应准时到达会场签到并确认参会资格。股东参会登记 当天没有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的,不在签到表上 登记签到的,或会议正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 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得参加表决和发言。
3、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规则。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 关问题提出咨询时,应在会议开始前的15分钟内向大会工作 组登记,并填写发言申请表。股东大会秘书处将按股东发言 登记时间先后,安排股东发言。
4、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姓名和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为了保证会议的高效率,每一股东发言应简洁明了,发 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 过三分钟。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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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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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在所有股东的问题提出后统一 进行回答。但与本次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 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 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 排股东发言。
5、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 会股东(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 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 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 士入场。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会议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
6、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推选出的股东代表和监 事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公司将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现场股东或股东代表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 每项议案下列明的“同意”、“反对”和“弃权”三项中任 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作无效票,作 弃权处理。
8、本次大会共审议五个议案,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 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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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四项和第五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9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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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1
审议《关于制定<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 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请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 资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 度》,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1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管理制度》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9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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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
审议《关于修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请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补充和修改:
原第七条: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现修改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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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2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9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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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3
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提请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福建龙马环卫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做如下修改:
原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另行确定的地点。
现修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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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4
审议《关于公司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提请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截止 2015 年6 月30 日,母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418,395,450.00 元。结合公司当前稳定的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良好的发展 前景,为了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持续回报股东,与所 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为:以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龙马环卫总股本13,335 万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 股,合 计转增13,335 万股,不送股,不派发现金股利,转增后公 司总股本变更为26,670 万股。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9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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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5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提请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对公司 《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九条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35 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670 万元。
原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336 万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13,335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6,670 万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26,67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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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附件
附件1:《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管理制度》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 行为,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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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为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 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对 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基本原则及审批管理
第六条 重大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重大投资必须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并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二)公司重大投资必须考虑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 响主营业务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使用周转需要量;
(三)公司重大投资必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要求和公司 的战略发展目标;
(四)公司重大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
(五)公司重大投资必须坚持科学论证、审慎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 决策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比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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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四)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比例。
如果某项重大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前 款所规定的所有计算标准,则应同时考虑客观存在的所有计算标 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除此以外,则应根据实际存在的计算标 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除对外投资以外的重大投资事项,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均 未达到0.5%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七条 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由董事 会审批决定;公司进行除对外投资以外的重大投资事项,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达 到或超过0.5%,但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由董事会审批 决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事项做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方可有效。
第十条 公司进行任何重大投资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 照第七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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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产总额30%的,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重大投资事项做出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果公司发生的某项重大投资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仅第 七条第3 项或第5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公司经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七条计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 营业收入视为第七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交易涉及第三条所列的“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投资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 条标准的,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如重大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不适用第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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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其决策权限按如下执行: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由总经理决定;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的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重大投 资行为,视同公司自身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第十六条 公司对批准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监督管 理制,定期开展投资分析,确保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完成。
第十七条 负责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的单位,应对重大投资项 目实施责任管理,应认真做好重大项目实施的准备和记录,确保 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应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的管 理,负责项目的责任部门应随时关注项目进度及项目资金的支出 情况,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联系,确保项目资金用到实处。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在项目资金的使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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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严格把关,严禁违规使用项目资金,在项目资金的管理上, 实行财务总监负责制,项目资金的支出一定要与项目进度相匹配。
第二十条 为确保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完成,负责项目实施 的责任单位,应适时组织财务、审计以及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对 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投资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防止重大投资项目超 预算的情况出现,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经理 汇报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对超投资预算的重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主要 部门、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对项目超预算情况进行分析,找出项 目超预算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并上报公司。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应定期以 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 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总 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必须严把财务关, 凡未经公司批准所进行的对外投资和内部重大项目投资,将追究 项目投资单位主要领导、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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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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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司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 报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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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 的投资支出,均须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审 核,逐级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 理核准。募集资金使用超出计划10%以内由董事长核准,超 出10%由董事会审批,方可予以付款。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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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 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第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 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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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 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 效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 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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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 见。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 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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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 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 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 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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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 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 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 项目的(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 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 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说明;
(八)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元或低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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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 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 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元或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 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 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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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 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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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 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9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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