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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Zhangzhou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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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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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大通北路80-13 号
电话(0596)2022099 传真(0596)2022099 邮编: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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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 2021 )闽衡律非讼字第 003 号
致: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会 ” ) 召开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 《股票上市规则》 ”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 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就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 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有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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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2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⑵网络 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上午 9 : 15-9 : 25 、 9 : 30-11 : 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会 议基本情况(包括召集人、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 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5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长赖绍雄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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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370,182,1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3363 %;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70,167,8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3348%;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4 %。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8,324,3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31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381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4 %。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现场会议,贵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其资格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贵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福建漳州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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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的内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并表决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202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 202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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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通过《 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 2021 年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 2020 年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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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竞买土地事宜的议案》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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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关联交易决策规则 >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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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同意370,167,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 2020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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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主任:詹俊忠 经办律师: 詹俊忠 林楸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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