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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YONGFU POWER ENGINEER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Oct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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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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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福 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 应是会计专业人士。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专业会计人士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征求多数董事意见后提名任免,董事会 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由公司审计部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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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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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取公司审计负责人的工作报告,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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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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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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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监控公司风险投资,对重大关联交易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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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专业判断和其他信息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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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是否符合公平原则进行评价;对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是 否符合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其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投资决策有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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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审计负责人可作为特邀顾问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不 参与表决;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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