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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Torch Electron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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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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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7]A0115

致: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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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开发布了《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上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及 网络投票操作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 14:30 在泉州市鲤城区江 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园区紫华路 4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贵公司董事长蔡明通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副董事长蔡劲军先 生代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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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13,116,12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24%。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股份 75,811,69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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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贵公司未对本次会议通知和公 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 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逐 项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 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6. 关于2017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7.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制定公司2017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9. 关于制定公司2017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主持人等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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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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