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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Superpip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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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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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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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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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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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目 录

1 总则 ................................................................................................................................................. 1 2 人员组成.......................................................................................................................................... 2 3 职责权限.......................................................................................................................................... 2 4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3 5 工作与表决程序 .............................................................................................................................. 3 6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5 7 附则 ................................................................................................................................................. 5

1 总则

1.1 为适应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 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 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1.2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3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1.4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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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2 人员组成

2.1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2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2.3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 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 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2.4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2.5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2.6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3 职责权限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1)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2)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3)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4)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5)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6)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 (7) 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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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 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3.3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 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4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规则第 3.1 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 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5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4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1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 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4.2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 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4.3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远程多媒体、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表决票(事后书面)、会议纪要会签(书面会签) 或传真确认函等方式确认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4.4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5 工作与表决程序

5.1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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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5.2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5.3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5.4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

5.5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 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5.6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工作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 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5.7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5.8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 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5.9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5.10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 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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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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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6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6.1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 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

6.2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 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6.3 战略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6.4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 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 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 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6.5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6.6 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战 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6.7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7 附则

7.1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7.2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7.3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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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 7.4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 7.5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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