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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Superpip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y 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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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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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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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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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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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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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目 录
1 总 则 .................................................. 3 2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 4 3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 6 4 登记备案 ............................................... 7 5 保密及责任追究 ......................................... 8 6 附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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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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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 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1.2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1.3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1.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 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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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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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2.1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刊物及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 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 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 )上公开 披露。
-
2.2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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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
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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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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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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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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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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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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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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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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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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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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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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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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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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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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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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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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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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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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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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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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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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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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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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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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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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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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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3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
3.1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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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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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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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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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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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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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
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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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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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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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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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4 登记备案
4.1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 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 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报送福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4.2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4.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4.5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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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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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5 保密及责任追究
5.1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5.2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 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5.3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5.4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5.5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6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5.7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福 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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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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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6 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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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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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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