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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Superpip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pr 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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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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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1-05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3 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396号”文核 准,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 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2,300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元,共募集资金 713,000,000元,扣除已从募集资金中直接扣减的证券承销费及保荐 费合计34,520,000元后,汇入公司验资专户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8,480,000元,经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 人民币7,653,5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826,500元。该 募集资金情况已由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验资,并于 2011年3月31日出具了“闽华兴所(2011)验字E-003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超募资金使用 计划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5867.03万元投资建设诏安金都工 业集中区路网一期工程(BT)项目(以下简称诏安BT项目)。具体 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7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向子公司增资并由子公司及其分公司投资建设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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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网一期工程(BT)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用上述部分超募资金 5867.03万元对全资子公司福建纳川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纳川基础设施”)进行增资,并下设福建纳川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 司诏安分公司作为诏安BT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除因此发生超募资 金使用计划实施主体变更之外,原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用途、实施 方式、实施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2-014)、《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2-020)。
公司现已将超募资金5867.03万元一次性以增资方式注入纳川 基础设施,其中5867万元计入纳川基础设施的实收资本,0.03万元 计入纳川基础设施资本公积,并于近日完成了增资。为规范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 规定,全资子公司纳川基础设施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分布情况
纳川基础设施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05012830000926,截 止2011 年4 月16 日,专户余额为5867.03 万元。此专户仅用于诏 安BT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纳川基础设施需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纳川基础设施有权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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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纳川基础设施视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纳川基础设施承诺 上述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纳川基础设 施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合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存款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合同双方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 度对存款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存款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晓芳、许一忠 可以随时到存款银行查询、复印存款公司专户的资料;存款银行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存款银行查询存款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存款银行查询 相应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存款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存款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广发证券。存款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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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款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 定)的,存款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6)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存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存款公司或者广发证券可以要求存款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存款公司、存款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5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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