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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Superpip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May 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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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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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3 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396号”文核 准,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 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2,300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元,共募集资金 713,000,000元,扣除已从募集资金中直接扣减的证券承销费及保荐 费合计34,520,000元后,汇入公司验资专户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8,480,000元,经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 人民币7,653,5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826,500元。该 募集资金情况已由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验资,并于 2011年3月31日出具了“闽华兴所(2011)验字E-0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批准,全资子公司武汉汇川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湖里支行、天津泰邦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分 别,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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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及前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分布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520188000044091,截止2011 年4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6,559.16 万元。此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4,800 吨HDPE 缠绕增强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需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天津泰邦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05014210001147,截 止2011 年4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6,115.11 万元。此专户仅用于天 津泰邦年产4,800 吨HDPE 缠绕增强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天津泰邦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使用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7600100100056007,截止2011 年4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46,945.12 万元。此专户仅用于公司实际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该部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需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4、武汉汇川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920100100179487,截 止2011 年4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7,463.36 万元。此专户仅用武汉 汇川年产4,800 吨HDPE 缠绕增强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武 汉汇川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使用 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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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武汉汇川、天津泰邦有权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 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 司、武汉汇川、天津泰邦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公司、武汉汇川、天津泰邦承诺上述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存 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 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武汉汇川、天津泰邦上述存单不 得质押。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合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存款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合同双方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 度对存款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存款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晓芳、徐子庆 可以随时到存款银行查询、复印存款公司专户的资料;存款银行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存款银行查询存款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存款银行查询 相应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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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款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存款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广发证券。存款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存款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 定)的,存款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6)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存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存款公司或者广发证券可以要求存款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存款公司、存款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5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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