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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Superpipe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May 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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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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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 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有关 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纳川管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纳川 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 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2年5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与调 整》、《创业板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 授予与调整》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 定。
2、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禁止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 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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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同意调整后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 权和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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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陈少华 洪波 简德武
2012 年5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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