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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Superpipe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Dec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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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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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BEIJING NEW BRIDGE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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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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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第一部分 引言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 年12 月2 日(星期四)在福 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北京新桥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蔡青律师、杜 军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 召开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2021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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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公司对本律师 事务所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合法资格;

  •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 5.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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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2021 年11 月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会 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 年12 月2 日下午14:30 在福建 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1 年12 月2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12 月2 日 9:15 至2021 年12 月2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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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 人,代 表股份373,857,5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4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164,504,085 股, 占公司总股本15.94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209,353,429 股,占公司 总股本20.295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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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 于召开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 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 的清点以及深证所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并推选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议案1.01 选举史晟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73,857,0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30%;反对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7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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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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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 签章页)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梅新和 蔡青

杜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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