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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Sunner Development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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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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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 号中山大厦A 座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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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1〕第072 号
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浩、陈峰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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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 年4 月19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1 年4 月20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21 年5 月13 日下午在福建省光泽县十里铺公司办公大楼四层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傅光明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5 月13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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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 同)共37 人,代表股份713,500,4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44,405,750 股) 的比例为57.336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7 人,代表股份 602,600,9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424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20 人,代表股份110,899,4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9118%;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25 人,代表股份119,756,7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236%。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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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 表决意见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
| 代表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同意 | 713,330,009 | 99.9761% |
| 反对 | 42,300 | 0.0059% |
| 弃权 | 128,100 | 0.0180% |
(二)审议批准《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 表决意见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
| 代表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同意 | 709,239,805 | 99.4029% |
| 反对 | 521,215 | 0.0731% |
| 弃权 | 3,739,389 | 0.5240% |
(三)审议批准《公司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 表决意见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
| 代表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同意 | 697,671,094 | 97.7815% |
| 反对 | 15,828,815 | 2.2184% |
| 弃权 | 500 | 0.0001% |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 表决意见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
| 代表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同意 | 713,330,009 | 99.9761% |
| 反对 | 42,300 | 0.0059% |
| 弃权 | 128,100 | 0.0180% |
-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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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 意见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同意 | 712,996,397 | 99.9294% | 119,252,702 | 99.5791% |
| 反对 | 375,912 | 0.0526% | 375,912 | 0.3139% |
| 弃权 | 128,100 | 0.0180% | 128,100 | 0.1070% |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 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表决意见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
| 代表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同意 | 712,585,469 | 99.8718% |
| 反对 | 914,940 | 0.1282% |
| 弃权 | 0 | 0% |
(七)在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傅光明、傅长玉、傅芬芳、傅露芳、周 红、杨虹等七个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592,581,621 股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表决 意见 |
全体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全体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股东的表决情况 |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 |
|
| 同意 | 120,876,488 | 99.9650% | 119,714,414 | 99.9647% |
| 反对 | 42,300 | 0.0350% | 42,300 | 0.0353% |
| 弃权 | 0 | 0% | 0 | 0% |
-
(八)审议通过《公司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表决
-
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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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 意见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同意 | 713,458,109 | 99.9941% | 119,714,414 | 99.9647% |
| 反对 | 42,300 | 0.0059% | 42,300 | 0.0353% |
| 弃权 | 0 | 0% | 0 | 0% |
- (九)审议批准《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表决 意见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同意 | 713,411,609 | 99.9876% | 119,667,914 | 99.9259% |
| 反对 | 88,800 | 0.0124% | 88,800 | 0.0741% |
| 弃权 | 0 | 0% | 0 | 0% |
-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
下:
| 表决 意见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同意 | 697,548,180 | 97.7642% | 103,803,585 | 86.6795% |
| 反对 | 15,952,229 | 2.2358% | 15,952,229 | 13.3205% |
| 弃权 | 0 | 0% | 0 | 0% |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 结果如下: | ||
|---|---|---|
| 表决意见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
| 代表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同意 | 713,458,109 | 99.9941% |
| 反对 | 42,300 | 0.0059% |
| 弃权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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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丁晓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 表决 意见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同意 | 706,288,716 | 98.9893% | 112,545,021 | 93.9780% |
| 反对 | 7,211,693 | 1.0107% | 7,211,693 | 6.0220% |
| 弃权 | 0 | 0% | 0 | 0% |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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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蒋 浩 经办律师: 陈 峰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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