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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Nebula Electronics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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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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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本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进行交易、 披露受禁止交易的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市场不当行为。上述主体对持有股份 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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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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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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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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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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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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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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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及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本公司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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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包括: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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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所述的大 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二)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上述交易的受 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三)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 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 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前述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 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 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 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减持计划。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原因、方 式、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不得减持情 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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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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