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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HIGHTON DEVELOP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Feb 1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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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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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发展”、“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 号)(以 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 142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 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 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0 号)(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 证发〔2018〕41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互联网交易平台(IPO 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请 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 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 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T 日)。其中, 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 2023 年 2 月 24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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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 (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前、同一申 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 (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 序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 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 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当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 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后续发 行时间安排将会顺延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5、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 结果公告》”),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2 月 28 日(T+2 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6、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 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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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网下 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 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 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单种情形两次 (含)以上或两种情形以上,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网下投资者所属的 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九)项“提供 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情形,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于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 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可免予一次处罚”。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 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 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 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8、公司 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59,818.27 万元,同比增长 135.42%;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51,744.27 万元,同比增长 683.7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50,376.91 万元,同比增长 881.44%。公司 2021 年度经 营业绩大幅增长,一方面系由于公司通过陆续购置二手船舶扩充自有运力以及灵 活使用市场运力的方式持续扩大业务规模;另一方面,受益于 2020 年下半年以 来市场平均运价及租金水平的回升与大幅上涨,2021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 速同比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公司 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204,603.25 万元,同比增 长 28.0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7,141.70 万元,同比增长 29.76%;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6,873.21 万元,同比增 长 32.75%。2022 年度,按照投入运营的时间加权计算,公司自有船舶增加约 3 艘,自有运力增幅约 16%,境外航区期租业务自有运力的投入有效平衡了境内航 区市场运价回落的不利影响。此外,在境外市场不同航区、不同航线市场价格有 所分化的情况下,随着公司市场开拓能力与客户服务能力的增强、国际航区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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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的积累,公司展现出了一定的经营韧性,境外航区业务继续保持增长的发展 态势。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经营业绩波动或下滑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 决策。

9、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 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 释权。

重要提示

1、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1,276,015 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304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海通发展”,扩 位简称为“海通发展”,股票代码为“60316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 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162”。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水上运输业”(分类代 码 G55)。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询价。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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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请符合资 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上交所 互联网交易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关于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服务—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 发布的《互联网交易平台(IPO 网下询价申购)用户使用手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 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2 月 20 日(T-4 日))的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 注册工作。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41,276,015 股,本次发 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为 412,760,150 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8,894,015 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2,382,000 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

4、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T-1 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 参阅 2023 年 2 月 22 日(T-2 日)刊登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 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 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 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 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在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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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 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 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 步询价及配售。

6、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221 日( T-3 日) 9:30-15:00 。 在 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 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 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 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 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150 万股。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公告“四、定 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的相关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 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有效报 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 的申购。

9、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T 日)的 9:30-15:00,网 上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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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0、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 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有关回拨 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2、2023 年 2 月 28 日(T+2 日)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 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为其管理的获配 的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 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2 月 28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4、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3 年 2 月 17 日(T-5 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5日 2023年2月17日
(周五)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相
关公告与文件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
T-4日 2023年2月20日
(周一)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截止)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当日
中午12:00截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T-3日 2023年2月21日
(周二)
初步询价(9:30-15:00,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
初步询价截止日
T-2日 2023年2月22日
(周三)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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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1日 2023年2月23日
(周四)
刊登《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日 2023年2月24日
(周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T+1日 2023年2月27日
(周一)
刊登《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日 2023年2月28日
(周二)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T+3日 2023年3月1日
(周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
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日 2023年3月2日
(周四)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 注: 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 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 申购日将顺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公告。

  • 4、如因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互联网交 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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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2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 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CA 证书。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2 月 17 日,T-5 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 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 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

6、网下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 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 2023 年 2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按以上法规 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7、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23 年 2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 通过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向中信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 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二、(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8、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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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 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 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及限制名单的配售对象;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 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9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2023 年 2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中信证券 IPO 网 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1 、需提交的核查材料

  • (1)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均应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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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

(2)除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 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 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个人自有资 金投资账户外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还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 基本信息表》。

(3)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 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 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 证明文件扫描件。

(4)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 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2 、核查材料提交方式

(1)登录网址 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按照“登录说明” 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 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2)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基本信息”链接后点击“修改”操作,在页面中填 写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 “海通发展”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选择参与询价的 配售对象,确认后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董监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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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信息和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如适用);

第三步:不同类型配售对象根据上述“1、需提交的核查材料”具体要求, 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提交相应材料。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明细表》《配 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适用)的提交方式: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 处下载打印文件,系统将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 pdf 文件,投资者打印并 签章后上传扫描件。

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须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 构公章,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上传电子版扫描件。

第四步:上述步骤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完成提交”。材料提交后网下投 资者在“项目申报—已申报项目”中查询已提交的材料。

3 、投资者注意事项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 未按要求在 2023 年 2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 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 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 排专人在 2023 年 2 月 17 日(T-5 日)-2023 年 2 月 20 日(T-4 日)(9:00-12:00, 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 010-6083 3699。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 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承销商 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承销商 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 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二、(一)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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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或 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 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 6、委托他人报价;

  •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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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步询价

(一)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 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T-4 日) 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开通互联网交易平台 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即原网下 IPO 申购平 台 CA 证书),成为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1 日(T-3 日)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 拟申购数量。

(三)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 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 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 同时,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本公告“二、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 查材料。

(四)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 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 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 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 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 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 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15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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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 2023 年 2 月 2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 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 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 超过 15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 100 万股、 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 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 资者资格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及限制名单的配售对象;经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北京浩岳驰恒律师事务所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 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 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 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 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前、 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 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 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 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 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 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 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 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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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 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上交所互联网 交易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 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 2023224 日( 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可 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无需为其管理的 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2023228 日( T+2 日)缴纳认 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T 日)的 9:30-11:30、 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根据投资者 2023 年 2 月 22 日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份市值计算 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即不超过 12,000 股。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网上投资者在 2023224 日( 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 2023228 日( 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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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 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 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 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从 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如 果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 50 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二)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 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 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具体情况将在 2023 年 2 月 27 日(T+1 日)刊登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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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 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 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B 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 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其配 售比例为 RB;

3、C 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 A 类和 B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RC。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50% 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 B 类 投资者配售。如果 A 类、B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 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 B 类投资者预设的 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

2、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 C 类投资 者配售,并确保 A 类、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即 RA≥RB≥RC;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 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 的零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 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 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 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业务管理系统平台 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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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3 年 2 月 28 日(T+2 日)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股数情况, 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 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 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 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 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有效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 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送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023 年 3 月 2 日(T+4 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福建海 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 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 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中公布的网上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2 月 28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 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放弃认购 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股,可以不为 1,000 股的整数倍。投 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 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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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 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 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23 年 2 月 28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 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 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23 年 3 月 2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 施: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

(四)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

(五)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申购的;

(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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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 发行;

(八)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 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 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 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一)发行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曾而斌

  •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3 号楼 17 层 1705-2 室 联系人:刘国勇

联系电话:0591-88086357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083 3699

发行人: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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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 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发行人: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 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