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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Furi Electronics Co., Ltd — M&A Activity 2013
Aug 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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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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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股权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十层
电话:86-0591-87618848、87606105
邮编:350003 传真:86-0591-87545530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2 一、本次收购的方案…………………………………………………………4 二、本次收购的各方主体资格………………………………………………5 三、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7 四、本次收购的授权与批准…………………………………………………18 五、本次收购的协议…………………………………………………………19 六、本次收购的债权债务处理………………………………………………26 七、结论意见…………………………………………………………………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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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明确表述,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 【《国资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省国资委】 | 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市工商局】 | 指 | 深圳市市场监督与管理局 |
| 【福日电子】 | 指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闽天所】【本所】 | 指 |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
| 【迈锐光电】 | 指 | 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 |
| 【电子信息集团】 | 指 |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迈锐光投资】 | 指 | 深圳市迈锐光投资合伙企业 |
| 【鑫锐明企业】 | 指 | 深圳市鑫锐明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泽波、陈涛、石建功、 迈锐光投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
| 【本次收购】 | 指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 公司92.7989%股权事宜 |
| 【转让标的】 | 指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的深圳市迈锐光电 有限公司92.7989%的股权 |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章程》 |
| 【中企华评估公司】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 指 |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兴业证券】 | 指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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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福日电子的委托,作为福日电子本次收购事宜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收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 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不可少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福日电子及相关方或其他有关机 构所出具的证明或确认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已得福日电子的书面保 证,即福日电子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 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关文件上的署名及签章均是真实有效的。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收购事宜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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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福日电子 本次收购事宜有关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事宜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对本次收购事宜涉及的 有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收购的方案
2013 年7 月12 日,福日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会 议通过了《关于批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泽波等相关方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议案》;2013 年8 月16 日,福日电子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 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福日电子将收购陈泽波、陈涛、石建功、迈锐光 投资对迈锐光电3415 万元的出资额,占迈锐光电注册资本的 92.7989%。转让价格根据中企华评估公司出具并经福建省国资委备案 确认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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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3311 号),以迈锐光电 2013 年6 月30 日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参考,交易双方同意迈锐 光电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21,000 万元,转让价款=21,000 × 92.7989%=19,487 万元。收购完成后,福日电子持有迈锐光电 92.7989%股权,迈锐光电原股东鑫锐明投资持有迈锐光电7.2011%股 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方案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福日电子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 经福日电子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收购的各方主体资格
(一)资产受让方——福日电子
1、1998 年6 月18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体股(1998)09 号 《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福日电子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为福日集团,认购股份18640 万股;公 司股本总额25640 万股,其中国家股18640 万股,占总股本的72.7%; 社会公众股7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27.3%。
1999 年4 月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 41 号《关于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 通知》,批准福日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 万股;1999 年5 月7 日,福日电子领取注册号为3500001002031 号《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股本为25640 万元;1999 年5 月14 日福日电子向社会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2006 年8 月福日电子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根据股东会通过的 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福日电子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东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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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股转增6.47 股股份,同时,福日电子结合股权分置改革定向回购 其控股股东福日集团持有其股份6114.59 万股;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 回购完成后福日电子股本由25640 万元变更为24054.41 万元。2009 年8 月23 日,福日电子有限售条件的股权全部解除限售,实现所有 股份的上市流通。
3、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福日电子的股权结构为:
| 流通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股权比例(%) |
|---|---|---|
| 福日集团 | 9322.41 | 38.76 |
| 其他流通股东 | 14732 | 61.24 |
| 总股份 | 24054.41 | 100 |
4、福日电子现持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50000100010845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24054.41 万元; 注册地址为福州开发区科技园区快安大道创新楼;经营范围:计算机 硬件及外围设备、软件及系统集成、微电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 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的制造、销售;照明灯具,光电材料、器件及 其应用(配套)产品研发、制造和销售;光电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和 服务;光电照明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信息技术服务;对外贸易; 光学玻璃及玻璃纤维、工程塑料、轻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加工、 销售;电力设备及器材、电工设备及器材、机械设备、五金、仪器仪 表、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不含煤炭)、百货、 饲料(不含添加剂)的销售;对节能项目的投资;节能技术开发与服 务,合同能源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 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福日电子成立日期为1999 年5 月7 日; 已通过2012 年度工商年检。
经本所律师核查,福日电子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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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 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资产转让方——陈泽波、陈 涛、石建功、迈锐光投资 陈泽波,男,中国国籍,住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1085 号鼎太风 ****** 华社区1306 号,身份证号码: 。
陈涛,男,中国国籍,住湖北省广水市陈巷镇梧桐村榨湾,身份 ****** 证号码: 。
石建功,男,中国国籍,住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青少年宫北路 ****** 425 号,身份证号码: 。
迈锐光投资取得市工商局注册号为440306602301686 号《非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 岩街道塘头第三工业区公寓楼B 栋601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石建功; 成立日期:2013 年3 月16 日。根据设立迈锐光投资的合伙协议,迈 锐光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商业投资、贸易投资;合伙期 限20 年;合伙人3 人,其中,石功建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00 万元, 陈泽波为有限合伙人,出资800 万元,陈涛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均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迈锐光投资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不存在 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上述转让人具 有转让股权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
(一)标的企业---迈锐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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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 年4 月10 日—迈锐光电设立
2006 年4 月10 日,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批准设立,由陈泽波、夏建华、黄梅莲和陈福宝共同出资组建, 领取了440306122093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泽波;执行 董事(不设董事会):陈泽波;经营期限:20 年;经营范围:光电产 品、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股东出资情况:陈泽波出资人民币55 万元,占注册资本55%; 夏建华出资人民币20 万元,占注册资本20%;黄梅莲出资人民币15 万元,占注册资本15%;陈福宝出资人民币10 万元,占注册资本10%。 以上出资业经深圳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深德正验 字[2006]第169 号验资报告。
截止2006 年4 月10 日,股权比例列示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
|---|---|
| 陈泽波 夏建华 黄梅莲 陈福宝 小 计 |
550,000.00 55.00% 货币出资 200,000.00 20.00% 货币出资 150,000.00 15.00% 货币出资 100,000.00 10.00% 货币出资 1,000,000.00 100.00% |
(2)2007 年11 月6 日—第1 次股权转让
2007 年11 月6 日,经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建华 将其所占公司20%的股权,分别将其10%的股权,以人民币10 万元价 格转让给石建功和陈泽波;股东黄梅莲将其所占公司15%的股权,以 人民币15 万元价格转让给陈泽波;股东陈福宝将其所占公司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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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以人民币10 万元价格转让给陈涛。此次股权转让后,股东为 陈泽波、石建功、陈涛,股东认缴比例分别为陈泽波出资人民币8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石建功出资人民币10 万元,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10%;陈涛出资人民币1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上述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取得(2007)深宝证字第14153 号、 (2007)深宝证字第14150 号公证书公证、(2007)深宝证字第14148 号、(2007)深宝证字第14149 号。
截止2007 年11 月6 日,股权比例列示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
|---|---|
| 陈泽波 石建功 陈涛 小 计 |
800,000.00 80.00% 货币出资 100,000.00 10.00% 货币出资 100,000.00 10.00% 货币出资 1,000,000.00 100.00% |
(3)2009 年2 月6 日—第1 次增资
2009 年2 月6 日,经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人民币580 万元,全部由股东陈泽波认缴,增资后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680 万元。变更后股东陈泽波出资金额为人民币660 万元,占 公司注册资金的97%;
截止2009 年2 月6 日,股权比例列示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
|---|---|
| 陈泽波 石建功 陈涛 小 计 |
6,600,000.00 97.00% 货币出资 100,000.00 1.50% 货币出资 100,000.00 1.50% 货币出资 6,800,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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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出资业经深圳同鑫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深同鑫验字 [2009]95 号验资报告。此次验资报告的出具未体现2007 年11 月6 日股权变更的情况,股东仍列示陈泽波、夏建华、黄梅莲、陈福宝4 人;但实际工商信息已变更为陈泽波、石建功、陈涛3 人。
(4)2009 年5 月4 日—第2 次增资
2009 年5 月4 日,经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人民币320 万元,全部由股东陈泽波认缴,增资后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1,000 万元。变更后股东陈泽波出资金额为人民币980 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金的98%。以上出资业经深圳同鑫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并出具深同鑫验字[2009]505 号验资报告。
截止2009 年5 月4 日,股权比例列示如下:
|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
|---|---|
| 陈泽波 石建功 陈涛 小 计 |
9,800,000.00 98.00% 货币出资 100,000.00 1.00% 货币出资 100,000.00 1.00% 货币出资 10,000,000.00 100.00% |
(5)2010 年1 月25 日—变更经营范围
2010 年1 月25 日,经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范 围变更为LED 彩屏、LED 电源、LED 灯具、LED 产品配件的生产,光 电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期限:2006 年4 月10 日至2026 年4 月10 日。法定代表人:陈福宝。
(6)2010 年7 月27 日—第3 次增资
2010 年7 月27 日,经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人民币1,000 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 万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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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部分分别由陈泽波认缴人民币620 万元,石建功认缴人民币190 万 元,陈涛认缴人民币190 万元。以上出资业经深圳同鑫会计师事务所 验证,并出具深同鑫验字[2010]965 号验资报告。
截止2010 年7 月27 日,股权比例列示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
|---|---|
| 陈泽波 石建功 陈涛 小 计 |
16,000,000.00 80.00% 货币出资 2,000,000.00 10.00% 货币出资 2,000,000.00 10.00% 货币出资 20,000,000.00 100.00% |
(7)2011 年3 月18 日—第4 次增资
2011 年3 月18 日,经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人民币1,200 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00 万元。增 资部分分别由陈泽波认缴人民币960 万元,石建功认缴人民币120 万 元,陈涛认缴人民币120 万元。
截止2011 年3 月18 日,股权比例列示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
|---|---|
| 陈泽波 石建功 陈涛 小 计 |
25,600,000.00 80.00% 货币出资 3,200,000.00 10.00% 货币出资 3,200,000.00 10.00% 货币出资 32,000,000.00 100.00% |
此次验资户开在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深圳试行的中国银行、工商 银行、建设银行开设验资户不需要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企业直接根 据工商银行资信证明进行了工商变更;后补出验资报告,由深圳市永 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 年3 月13 日出具深永验字 [2012]037 号验资报告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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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2 年3 月20 日—第5 次增资及第2 次股权转让
2012 年3 月20 日,经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 本人民币480 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80 万元。分别由股 东深圳荣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民币160 万元,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4.3478%;深圳安成常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出资人民币8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1739%;深圳市清岩 力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民币240 万元,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6.5217%。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陈泽波将其持有的公司360 万份额股权以每份额3.5 元合计人民币1,2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 市清岩力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泽波88 万份额股权、 石建功56 万份额股权、陈涛56 万份额股权合计200 万份额股权以每 份额1 元合计人民币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迈锐光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截止2012 年3 月18 日,股权比例列示如下:
| 股东名称 | 变更前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 例 |
增资 (万元) |
股权转 让 |
变更后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变更后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
| 陈泽波 | 2,560.00 | 80.00% | - |
-448.00 | 2,112.00 | 57.3913% |
| 石建功 | 320.00 | 10.00% | - |
-56.00 |
264.00 |
7.1739% |
| 陈涛 | 320.00 | 10.00% | - |
-56.00 |
264.00 |
7.1739% |
| 深圳荣晟创业投资合 | ||||||
| - | - | 160.00 |
- |
160.00 |
4.3478% |
|
| 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深圳安成常晟创业投 | ||||||
|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 - | - | 80.00 |
- |
80.00 |
2.1739% |
| 伙) | ||||||
| 深圳市清岩力合创业 | ||||||
|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 - | - | 240.00 |
360.00 |
600.00 |
16.3044% |
| 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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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迈锐光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小 计 |
- 3,200.00 |
- 100.00% |
- 200.00 480.00 - |
200.00 5.4348% 3,680.00 100.00% |
|---|---|---|---|---|
(9)2013 年1 月29 日—第3 次股权转让
2013 年1 月29 日,陈泽波264 万份额股权、石建功1 万份额 股权合计265 万份额股权以每份额1 元合计人民币265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深圳市鑫锐明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 有限合伙)。
截止2013 年1 月29 日,股权比例列示如下:
| 股东名称 变更前 本次转让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转让额 (万元) 转让比例 |
股东名称 变更前 本次转让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转让额 (万元) 转让比例 |
股东名称 变更前 本次转让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转让额 (万元) 转让比例 |
变更后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
| 陈泽波 石建功 陈涛 深圳荣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安成常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清岩力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深圳市迈锐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鑫锐明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2,112.00 57.3913% -264.00 -7.1739% 264.00 7.1739% -1.00 -0.0272% 264.00 7.1739% 160.00 4.3478% 80.00 2.1739% 600.00 16.3044% 200.00 5.4348% 265.00 7.201% |
1,848.00 50.2174% 263.00 7.1467% 264.00 7.1739% 160.00 4.3478% 80.00 2.1739% 600.00 16.3043% 200.00 5.4348% 265.00 7.2011% |
|
| 小 计 | 3,680.00 | 100.00% | 3,680.00 100.00% |
(10)2013 年6 月26 日—第4 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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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6 月26 日,深圳荣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0 万份额股权、深圳安成常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 万份额 股权、深圳市清岩力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0 万份额股 权合计840 万份额股权以每份额1 元合计人民币840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陈泽波。
截止2013 年6 月26 日,股权比例列示如下:
| 股东名称 | 变更前 本次转让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转让额 (万元) 转让比例 |
变更前 本次转让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转让额 (万元) 转让比例 |
变更后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
| 陈泽波 石建功 陈涛 深圳荣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安成常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清岩力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深圳市迈锐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鑫锐明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1,848.00 50.2174% 840.00 -22.826% 263.00 7.1467% 264.00 7.1739% 160.00 4.3478% -160.00 -4.3478% 80.00 2.1739% -80.00 -2.1739% 600.00 16.3043% -600.00 -16.3043% 200.00 5.4348% 265.00 7.2011% |
2,688.00 73.0434% 263.00 7.1467% 264.00 7.1739% 200.00 5.4348% 265.00 7.2011% |
|
| 小 计 | 3,680.00 | 100.00% | 3,68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迈锐光电为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迈锐光 电的历次增资、股权变动及股东变更均履行合法的变更手续,不存在 股东未到资的情形,迈锐光电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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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章程需终止的情形。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陈泽波拟转让其持有的迈锐光电73.0434%股权, 石建功拟转让其持有的迈锐光电7.1467%股权,陈涛拟转让其持有的 迈锐光电7.1739%股权,迈锐光投资拟转让其持有的迈锐光5.4348% 股权。
(1)陈泽波持有的迈锐光电73.0434%股权
2006 年4 月10 日,迈锐光电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 万元, 陈泽波出资人民币55 万元,占注册资本55%;;夏建华出资人民币20 万元,占注册资本20%;黄梅莲出资人民币15 万元,占注册资本15%; 陈福宝出资人民币10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本10%。
2007 年11 月6 日,陈泽波受让夏建华持有的迈锐光电的10%股 权,受让黄梅莲持有的迈锐光电15%的股权,股权转让后,陈泽波出 资为80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本的80%。
2009 年2 月6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680 万元, 陈泽波认缴出资人民币580 万元,增资后陈泽波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660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金的97%。
2009 年5 月4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1000 万元, 陈泽波认缴增资320 人民币,增资后陈泽波出资为980 万元,占迈锐 光电注册资金的98%。
2010 年7 月27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2,000 万元, 陈泽波认缴增资人民币620 万元,增资后陈泽波出资为1600 万元, 占迈锐光电注册资本80%。
2011 年3 月18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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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波认缴人民币960 万元,增资后陈泽波出资为2560 万元,占迈 锐光电注册资本80%。
2012 年3 月20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680 万元, 同时,陈泽波将其持有的迈锐光电360 万份额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清岩 力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将88 万份额股权转让给迈锐光 投资。增资和股权转让后,陈泽波出资为2112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 册资本57.3913%
2013 年1 月29 日,陈泽波将264 万份额股权转让给鑫锐明企业, 股权转让后,陈泽波出资为1848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本50.2174%
2013 年6 月26 日,深圳荣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0 万份额股权、深圳安成常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 万份额 股权、深圳市清岩力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0 万份额股 权合计840 万份额股权转让给陈泽波,股权受让后,陈泽波出资为 2688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本73.0434%。
(2)陈涛持有的迈锐光电7.1739%股权
2007 年11 月6 日,陈涛受让陈福宝持有的迈锐光电10%的股权, 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金的10%。
2009 年2 月6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680 万元,陈 涛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金的1.5%。
2009 年5 月4 日,迈瑞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1,000 万元, 陈涛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金的1%。
2010 年7 月27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2,000 万元, 陈涛认缴增资人民币190 万元,增资后陈涛出资为200 万元,占迈锐 光电注册资本10%。
2011 年3 月18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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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认缴人民币120 万元,增资后陈涛出资为320 万元,占迈锐光电 注册资本10%。
2012 年3 月20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680 万元, 同时,陈涛将56 万份额股权转让至迈锐光投资,增资和股权转让后, 陈涛出资为264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本7.1739%。
(3)石建功持有的迈锐光电7.1467%股权
2007 年11 月6 日,石建功受让夏建华持有的迈瑞光电10%的股 权,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金的10%。
2009 年2 月6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680 万元,石 建功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金的1.5%;
2009 年5 月4 日,迈瑞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1,000 万元, 石建功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金的1%;
2010 年7 月27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2,000 万元, 石建功认缴增资人民币190 万元,增资后石建功出资为200 万元,占 迈锐光电注册资本10%。
2011 年3 月18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200 万元, 石建功认缴人民币120 万元,增资后石建功出资为320 万元,占迈锐 光电注册资本10%。
2012 年3 月20 日,迈锐光电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680 万元, 同时,石建功将56 万份额股权转让至迈锐光投资,增资和股权转让 后,石建功出资为264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本7.1739%。
2013 年1 月29 日,石建功将1 万份额股权转让给鑫锐明企业, 股权转让后,石建功出资为263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本7.1467%。 (4)迈锐光投资该有的迈锐光电5.4348%股权
2012 年3 月20 日,迈锐光投资受让陈泽波持有的迈锐光电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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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份额股权、石建功持有的迈锐光电56 万份额股权、陈涛持有的迈 锐光电56 万份额股权合计200 万份额,受让股权后,迈锐光投资出 资为200 万元,占迈锐光电注册资本的5.4348%。
2、根据市工商局的工商登记记录、各转让人的承诺以及迈锐光 电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转让人持有的迈锐光电共计3415 万份额股权,该股权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及其他限制其处分的情形。
3、根据中企华评估公司2013 年7 月20 日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 (2013)第3311 号《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迈锐 光电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13 年6 月30 日, 迈锐光电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1,539.41 万元。
4、根据省国资委2013 年8 月14 日备评(2013)58 号《接受非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省国资委对中企华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 进行了备案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迈锐光电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各转让人均 合法持有拟转让的迈锐光电的股权,该股权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 其它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福日电子本次收购的转让标的已经过 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估结果由政府有权机关予以核准确认。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转让方合法持有拟转让的股权,该股权的处 置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四、本次收购的授权与批准
(一)福日电子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
1、福日电子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
(1)2013 年7 月12 日,福日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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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泽波等相 关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议案》,同意福日电子与陈泽波等相关 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由福日电子收购陈泽波、 陈涛、石建功、迈锐光投资对迈锐光电3415 万元的出资额。
(2)2013 年8 月16 日,福日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 开,会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 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本次收购的股权转让价款 及业绩承诺补偿等相关事宜。
(3)2013 年7 月23 日,电子信息集团以闽电集综(2013)181 号《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 迈锐光电有限公司92.8%股权的批复》,原则同意福日电子以经福建 省国资委备案确认的评估值作价,出资收购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 92.8%股权。
2、交易对方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2013 年7 月11 日,迈锐光投资合伙人决议,同意迈锐光 投资将持有的迈锐光电5.4348%的股权转让给福日电子。
(2)2013 年7 月12 日陈泽波、陈涛、石建功、迈锐光投资及 鑫瑞明企业均出具同意函,同意陈泽波、陈涛、石建功、迈锐光投资 将股权转让给福日电子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收购的相关议案尚需取得福日电子股东大会的批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日电子本次收购的相关方已经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尚需取得福日电子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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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收购的协议
(一)《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3 年7 月12 日,福日电子与陈泽波、陈涛、石建功、迈锐光 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中《股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 如下:
1、转让标的
乙方愿将其所持公司3415 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甲方。 2、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以2013 年6 月30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经评估机 构评估并经福建省国资委备案确认的净资产评估值作为公司估值的 依据,该估值的92.7989%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
3、转让价款的支付
(1)在公司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并获福建省国资委备案通过,本 协议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转让价款的70%。
(2)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5 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转让价款的30%)。
(3)乙方确认:一旦甲方将上述应付款项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 到上述乙方指定的账户,即视为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了支 付义务。
(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股权转让发生的所有税费根据法律 规定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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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
乙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甲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置权,保证该股权 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 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生效后,公司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之前的累积盈 亏,由乙方和深圳市鑫锐明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按所持股 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公司自2013 年 1 月1 日起的累积盈亏,由甲方和深圳市鑫锐明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 限合伙)按所持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未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公司在股 权转让前所负债务(包括或有负债),致使甲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 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业绩承诺
乙方承诺:在相关中介机构完成对公司的审计、评估等事项之后, 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司数据为基础,与甲方签署关于公司2013-2015 年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若公司2013-2015 年的业绩未达到业 绩承诺,乙方应当在公司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第10 个工作 日后30 天内以现金向甲方补足。
7、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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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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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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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
-
行成为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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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各方经过协商同意。
-
9、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费用(如公证费、工商变更登 记等),由各自承担。
10、保密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都属商业秘密,协议各方及所有参与 方都须严格保密。除法律规定或政府机关要求的披露程序和特殊的披 露原因(如双方需向为了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披露)外,本协议各方不得在任何时间使用或向任何人 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
11、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公证后成立,双方均应尽最大努力促使下列 条件得到成就;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本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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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本次受让公司股权事宜已经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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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并获福建省国资委备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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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2013 年8 月16 日,福日电子与陈泽波、陈涛、石建功、迈锐光 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为:
1、本次交易转让价款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并经福建省国资委 备案确认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 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3311 号),以迈锐 光电2013 年6 月30 日(评估基准日)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参考, 甲乙双方同意迈锐光电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21,000 万元,本次交易 转让价款=21,000×92.7989%=19,487 万元(人民币壹亿玖千肆佰捌 拾柒万元整)。
2、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与《股权转让协议书》同时生 效。
(2)本协议系《股权转让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股 权转让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约定事宜以《股权转让 协议书》为准,本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 议为准。
- (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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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8 月9 日福日电子与陈泽波、陈涛、石建功、迈锐光投 资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 业绩承诺
1.1 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补偿测算对象为迈锐光电的净 利润情况。
1.2 乙方承诺:如本次交易在2013 年度实施完毕,交易完成以 甲方所购买迈锐光电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乙方保证本次 交易完成后的迈锐光电应达到以下业绩目标:
(1)2013 年、2014 年、2015 年三个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分别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3500 万元人民币和3900 万元人民币。
(2)2013 年、2014 年、2015 年三个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合计数不低于12000 万元人民 币。
第二条 实际盈利数与乙方业绩承诺差异的确定
甲方有权指定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依照上市公司的要 求对迈锐光电出具合法的年度审计报告。
本协议各方同意,若本次交易在2013 年度实施完毕,甲方应当 在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审计时对迈锐光电当年的实际盈 利数与本协议第一条乙方承诺业绩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会计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实际盈利数与乙方承诺业绩的差异根 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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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特别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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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诺在迈锐光电未来经营过程中给予资金支持,未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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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013 年、2014 年、2015 年)给予每年不低于迈锐光电上一年度 销售收入10%的资金支持,资金使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四条 补偿方式
4.1 如迈锐光电在2013 年度和2014 年度的实际盈利数低于本 协议第一条乙方承诺的业绩,则乙方需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起第10 个工作日后30 天内以现金方式补足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实际盈 利数与当年度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差额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 行账户。
4.2 如迈锐光电在三年期内合计实际盈利数低于本协议第一条 乙方承诺的三年期合计业绩,则乙方需在迈锐光电2015 年度审计报 告出具之日起第10 个工作日后30 天内以现金方式补足三年期合计实 际盈利数与三年期合计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扣除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四条4.1 款已履行2013 年度、2014 年度业绩补偿义务的金额)。差 额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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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履行对迈锐光电的资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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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进行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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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乙方中任一主体均对前述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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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并自本次交易的股权登记至甲方名下之 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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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福日电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陈泽波、 陈涛、石建功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迈锐光 投资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合同各方主体均具有签署上 述协议的合法的主体资格。上述协议就本次交易的定价、价款支付、 业绩承诺、生效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利润补偿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等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该等 协议生效后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次收购的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福日电子与陈泽波、陈涛、石建功、迈锐光投资订立的股权 转让协议,本次收购,迈锐光电仍为合法存续、独立的企业法人,其 全部债权债务不发生主体的变更,仍由其享有与承担,本次收购债权 债务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日电子本次收购方案合法、可行, 交易各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相关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所涉及 资产权属清晰,本次收购,除尚需取得福日电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 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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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唐亚飞
负责人:许培卿 王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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