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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FUNE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May 2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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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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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04 年 5 月 23 日四届四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 “ ”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提升本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的诚信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1 、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 2 、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原则;

  • 3 、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 4 、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 2 、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 3 、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 4 、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 1 、公司的发展战略;

2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 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 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 3 、企业文化;

  • 4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2 、股东大会;

  • 3 、公司网站;

  • 4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 5 、一对一沟通;

  • 6 、邮寄资料;

  • 7 、电话咨询;

  • 8 、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 9 、媒体采访和报道;

  • 10 、现场参观;

  • 11 、路演。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全面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有: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 公司信息。

(三)收集、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 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四)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 告,供决策层参考。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 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 七 ) 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八)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九)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十)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其它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部门、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进行良好的沟通。

  •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

  • 门批准实施;

  •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 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1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2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 3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4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 5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在回

  • 答问题和待人接物时,做到礼貌待人、仪态大方;

  • 6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

  • 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