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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FUNENG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Oct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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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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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 号中山大厦A 座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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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1〕第174 号

致: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浩、黄三元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上证发〔2015〕12 号,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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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 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 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1 年9 月29 日作出了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1 年9 月30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21 年10 月15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北环西路118 号福州美伦大饭店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周必信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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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0 人,代表股份1,412,885,6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908,668,524 股)的比 例为74.024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 人,代表股份1,343,943,8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0.4126%;(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68,941,8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121%;(3)出席现 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8 人,代表 股份68,941,8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121%。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九届监事会部分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和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也出席 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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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周朝宝先生、程元怀先生、叶道正先生、张小宁先生、苗永宝先生和刘辉 先生六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候选人
姓 名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获得选举票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周朝宝 1,412,885,197 99.9999% 68,941,335 99.9993%
程元怀 1,412,885,196 99.9999% 68,941,334 99.9993%
叶道正 1,412,885,197 99.9999% 68,941,335 99.9993%
张小宁 1,412,885,196 99.9999% 68,941,334 99.9993%
苗永宝 1,412,885,197 99.9999% 68,941,335 99.9993%
刘 辉 1,412,885,197 99.9999% 68,941,335 99.9993%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潘琰女士、温步瀛先生和童建炫先生三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表决结果如下:

候选人
姓 名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获得选举票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潘 琰 1,412,885,197 99.9999% 68,941,335 99.9993%
温步瀛 1,412,885,196 99.9999% 68,941,334 99.9993%
童建炫 1,412,885,197 99.9999% 68,941,335 99.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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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因公司第九届监 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陈演先生、彭家清先生和郑建新先生三人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表决结果如下:

候选人姓名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陈 演 1,412,885,197 99.9999%
彭家清 1,412,885,197 99.9999%
郑建新 1,412,885,196 99.9999%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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