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Fujian Boss Software Cor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55510_rns_2025-10-29_2fb89225-a398-4df5-9034-7db908ee6f3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含子 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 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 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 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
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
-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六)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 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 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制定。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以上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 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 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及时
制订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草拟及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证券管理部具体实施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管理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按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证券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文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 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证券管理部门起草相关文件, 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四十四条 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时,还应当遵 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确保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监督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公司证券管理部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节信息的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办法规定 的重大事件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时,应将有关信息上报给公司证券管理部或者 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 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证券管理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
第四节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 点为公司证券管理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委派专人负责整理、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 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 件的,应到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 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五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通则、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使用、投资立项审查管理及内 部审计制度等。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财务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 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具体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 (一)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各子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
披露的,应及时将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说明、资料提交公司证券管理部。
(二)公司证券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就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就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信息的保密
第八十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 诈活动。
第八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 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告。
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 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相关人员及其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该信息保密工作的责任人。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部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 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八章信息的报送
第八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八十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 员发起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 送。
第九十一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相关部门及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泄露公司未公 开的信息,不得使用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应提示接收信息的外 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 义务。
第九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九十四条 如因相关单位或个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 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对该责任人将给予 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级等相应的处分,必要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 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八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相关部门及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办法及相 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信息泄露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一百〇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