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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Boss Software Cor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Sep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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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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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软 件”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20 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开户通知”)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福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 之规定,特制定《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 “ 本管理办法 ” )。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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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 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 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 基础上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本 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 表意见。
3、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根据 本持股计划项目进度及时披露与相关机构签署的信托合同等资产管 理协议。
4、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福建博思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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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协议》。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 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7、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 体事项。
8、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建仓完成前,自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在完 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 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 9、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 见》、《备忘录第20号》、《开户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 法合规、风险自担、员工择优参与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 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
1、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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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
(3)经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
-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
-
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
(4)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持股
-
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认购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
本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0,000万元,全额认购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金额,且起始认购金 额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以1万元的整数倍累积计算。本持股计划 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份数为准。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有人认购 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 额可以由其他参加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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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成立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暂定名,以下简称“集合信托计划”,具体以实际签署合同为 准)予以实施。集合信托计划上限规模最高不超过20,000万元,集合 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0万元,不超过20,000 万元,实际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的最终信托资金规模为准。信 托存续期间内,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全部次级信托单位≤1:1。集合信 托计划到期清算时利润优先偿还优先资金本金和利息。
集合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博思软件股票和货币基金、逆回购 及现金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本持股计划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 日起算6个月内,集合信托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或集中 竞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博思软件股票。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 股份、在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 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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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
-
计划之日起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本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均
-
为货币性资产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
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
1、本集合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转让等法律法
-
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集合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
2、锁定期满后本集合信托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
-
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
3、本集合信托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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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 上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 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持股 计划。
-
2、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
-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持股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发表意见。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 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 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 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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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
-
终止;
-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
-
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或
-
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
7、审议和修订本管理办法;
-
8、审议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一)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持有人会议应有过半数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首次持有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 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 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 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 管理委员会提交。
- 4、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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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1)修订本管理办法;
-
(2)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需要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
-
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
(5)出现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5、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 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
1、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1单位计划份
-
额具有1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持有人会议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持有人会议在保 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持有人签字;
3、持有人对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4、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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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5、除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外,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每项决议 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6、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2名持有人负责计票和监票。持有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且持有人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
-
7、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
-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 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 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持股计 划以及本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
-
持股计划的财产;
-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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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
-
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
-
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
-
股东权利;
-
(5)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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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 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五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 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 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 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三名持有人组 成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为:
(一)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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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
-
通知。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 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
2、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10%及以上的持有人
-
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之一。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 集人。
(二)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
-
员会委员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 人每1元出资为壹计划份额,每1计划份额有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 选人有1票表决权。
-
2、持有人会议推选2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
-
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
-
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
本持股计划委托信托公司为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持股计划 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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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 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及权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包括: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持股计划通过认购信托公司设立的 集合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而享有的持有博思软件股票等资产所对应 的权益;
-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
3、集合信托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的的变更与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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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集合信托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
-
币资金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
-
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 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 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 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 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累 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 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 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 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 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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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降级,
-
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条件的。
-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 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不作变更。
-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持股 计划资格的限制。
-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 配。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 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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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 否对资产进行分配。如决定对资产进行分配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 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 部出售,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
-
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 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 义务。
-
(二)费用
-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 手续费、印花税等。
- 2、信托报酬、投资顾问费和信托保管费(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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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信托报酬、投资顾问费和信托保管 费等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 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五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 议》后出现该协议中禁止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其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 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由其他持有人出资赎回。
-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
-
费。
-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公司的义务
-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义务。
-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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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照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享有资产的权益。
-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
-
股票的表决权。
-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
4、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内,持有人不得转让所持有本计划的份
额。
-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 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 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 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 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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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二十三条 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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