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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Boss Software Corp. Director's Dealing 2016

Oct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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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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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6-031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变动情况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思软件”)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林初可先生的通知,林初可先生与黄春玉 女士已签署离婚协议,并就双方离婚时登记在林初可先生名下的博思软件股票达 成财产分割协议。林初可先生将其所持公司 2,376,280 股股票(占公司现有股本 总额的 3.49%)部分分割给黄春玉女士,其中,林初可先生分得 1,296,290 股(占 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90%),黄春玉女士分得 1,080,000 股(占公司现有股本 总额的 1.59%)。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股权分割涉及的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上述股份性质均为 限售流通股,将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解禁。

二、承诺事项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阶段,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航先生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 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肖勇、林初可、余双兴、郑升尉及叶章明 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对一致行动的事项范围和股份限售期安排作出了如下 约定:

“一、甲方(即陈航)、乙方(即肖勇、林初可等五人)共同确认并承诺: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处理有关需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 乙方应无条件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甲方、乙方保持一致行动的具体方式如下:

  1. 在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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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6-031

任何一方拟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与其他方进行充分沟 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各方共同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如果各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甲方可以独自或联合其他方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大会提出议案,乙方不能单独或联合除甲方外的其他方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会提出议案。

2. 在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各方应就董事会、股东大会拟进行表决的 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均应按照甲方意见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二、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对其所持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的相关要求: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各方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协议有效期:自各方共同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上市交易满三十六个月之日止。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对本协议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应经各方共同达 成书面协议。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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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6-031

本次股权变动后,黄春玉女士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就本人获分配的博思软件股票,本人承诺将无条件承继林初可先生在上述《一 致行动协议》项下关于一致行动的事项范围和股份限售期安排的如下相关义务, 并按《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方式与博思软件实际控制人陈航先生保持一致行 动:

“一、甲方(即陈航)、乙方(即肖勇、林初可等五人)共同确认并承诺: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处理有关需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 乙方应无条件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甲方、乙方保持一致行动的具体方式如下:

1. 在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时保持一致

任何一方拟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与其他方进行充分沟 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各方共同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如果各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甲方可以独自或联合其他方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大会提出议案,乙方不能单独或联合除甲方外的其他方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会提出议案。

2. 在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各方应就董事会、股东大会拟进行表决的 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均应按照甲方意见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二、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对其所持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的相关要求: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各方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本协议有效期:自各方共同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上市交易满三十六个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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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6-031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对本协议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应经各方共同达 成书面协议。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本承诺自出具日即构成对本人合法、有效的约束,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应对《一致行动协议》的各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承诺的有效期截止日与《一致行 动协议》的有效期截止日一致。”

三、其他说明

本次股权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航先生,同时根据上述《一 致行动协议》,进一步巩固了陈航先生的控制权。本次股权变动后,黄春玉女士 出具承诺函承诺将无条件承继林初可先生在上述《一致行动协议》项下关于一致 行动事项范围的相关义务,因此,公司控股权不发生任何变化。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的经营状况正常,上述股权变动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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