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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Boss Software Cor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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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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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经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博思致新(平 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致新投资”)、刘少华、白瑞、 李先锋、查道鹏、吴季风、侯祥钦、柯丙军、李志国合计持有的北京博思致新互 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9%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陈航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6,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费用、标的公 司投资项目建设及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刘少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交易对方致新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陈航,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 求,公司董事会对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如下:
一、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公司聘请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致信德”)承 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选聘程序合规。同致信德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 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 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同致信德及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 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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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
二、本次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 基础法两种方法对博思致新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 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机构最终确定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 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拟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 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 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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