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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Boss Software Cor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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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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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博思软件”)委托,担任博思软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 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 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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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前述文件以下合称“已出具 文件”)。

鉴于博思软件拟对本次交易的方案进行调整,本所律师现就本次交易方案调 整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文件的补 充,并构成已出具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 称、简称等,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已出具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 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博思软件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 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博思软件 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 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博思软件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5 日重新审议了本次 交易的方案并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根据博思软件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决议以及博思软件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内容如下:

(一) 交易价格

根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的评估,博思致新 100% 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值为 46,376.48 万元。经博思 软件与交易对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22,481.20 万元。

(二) 股份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1. 本次重组中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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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次重组的定价基准日为博思软件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博思软件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确定为 21.03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博思软件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重组中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 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2. 本次配套融资中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为博思软件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博思软 件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确定为 21.03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博思软件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配套融资中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三) 股份发行数量

1. 本次重组中的股份发行数量

本次重组中,博思软件拟发行股份10,690,057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股份数量(股)
1 致新投资 3,490,632
2 刘少华 2,836,138
3 李先锋 654,493
4 吴季风 654,493
5 白瑞 654,493
6 查道鹏 654,493
7 柯丙军 654,493
8 侯祥钦 654,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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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9 李志国 436,329
合计 10,690,057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 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发行股份支付金额/本次重组中的股份发行价 格。

依照前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如出现不足 1 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不足 1 股的余 额由交易对方赠予博思软件。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博思软件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重组中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2. 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数量

本次配套融资中,博思软件拟向陈航定向发行不超过 7,608,178 股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6,000 万元。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 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博思软件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配套融资中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四) 业绩补偿

根据博思软件与除吴季风外的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业 绩承诺和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致 新投资、刘少华、李先锋、白瑞、查道鹏、柯丙军、侯祥钦、李志国承诺:博思 致新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350 万元、 3,500 万元、5,100 万元及 6,200 万元。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博思致新合并报表 中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确定。

如博思软件未能在 2021 年度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予以注册的文件, 则博思致新的利润承诺期限及承诺净利润应按照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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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要求在协商基础上进行调整,届时博思软件、致新投资、刘少华、李先锋、白 瑞、查道鹏、柯丙军、侯祥钦、李志国应就此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上述调整合法、有效,该等调整不会 影响《重组办法》、《持续监管办法》、《重组审核规则》和《发行管理办法》规定 的本次交易的相关实质条件。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

(一) 已获得的批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获得如下批准:

1. 博思软件的内部批准

2020 年 6 月 15 日,博思软件独立董事出具了《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 本次交易提交博思软件董事会审议。

2020 年 6 月 15 日,博思软件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 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刘少华、陈航就关 联议案回避表决。

2020 年 6 月 15 日,博思软件独立董事出具了《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交 易。

2020 年 6 月 15 日,博思软件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 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本次交易。

2021 年 2 月 5 日,博思软件独立董事出具了《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本 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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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1 年 2 月 5 日,博思软件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本次 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刘少华、陈航就关联议案回避表决。

2021 年 2 月 5 日,博思软件独立董事出具了《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交 易。

2021 年 2 月 5 日,博思软件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本次 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本次交易。

2. 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的内部批准

2020 年 5 月 25 日,致新投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致新投资将其持有 的博思致新 16%股权转让给博思软件,博思软件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其购买。

2020 年 5 月 26 日,博思致新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致新投资、刘少华、李 先锋、吴季风、白瑞、查道鹏、柯丙军、侯祥钦、李志国将其合计持有的博思致 新 49%股权转让给博思软件,该等转让方之间就前述股权转让互相放弃优先购买 权。

2021 年 1 月 27 日,由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致新投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 同意致新投资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价格将其持有的博思致新 16%股权转让给博思 软件,博思软件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其购买。

2021 年 1 月 28 日,由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博思致新股东会作出决议,同 意致新投资、刘少华、李先锋、吴季风、白瑞、查道鹏、柯丙军、侯祥钦、李志 国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价格将其合计持有的博思致新 49%股权转让给博思软件,该 等转让方之间就前述股权转让互相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 尚需获得的批准

本次交易的实施尚需获得以下批准:

  1. 博思软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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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 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2.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注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获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应获得的批准,本次交易在获得上述尚需获得的批准后即可实施。

三、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

2021 年 2 月 5 日,博思软件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签署《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对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作价、本次 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事项作了补充约定。该《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之补充协议》自各方适当签署后自签署之日起成立,与《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同时生效。

(二)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21 年 2 月 5 日,博思软件与除吴季风外的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承诺与 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本次重组中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与补偿等相关 事项作出补充约定。该《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自各方适当签 署后自签署之日起成立,与《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同时生效。

(三)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1 年 2 月 5 日,博思软件与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认购方陈航签署了《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等相关事 项作出补充约定。该《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双方适当签署后自签署之日 起成立,与《股份认购协议》同时生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博思软件与相关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 充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等协议将从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 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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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四、 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博思 软件披露《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至博思软件发布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事项的停牌公告前一交 易日期间(即 2020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 期间”)相关方对博思软件股票的买卖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对象为:博思软件 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致新投资的合伙人,标的公司 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 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以下统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该等人员填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查询证明文件,除以下情况外,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补充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情况。

(一) 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数量(股) 卖出数量(股)
毛时敏 博思软件监事会
主席
2020-06-23 0 60,000
2020-06-29 0 60,400
2020-06-30 0 70,700
蔡敏 博思软件监事王
素珍的配偶
2020-07-02 0 559
2020-09-07 0 5,000
肖勇 博思软件的董
事、副总经理
2020-06-19 0 284,600
2020-06-22 0 235,400
叶章明 博思软件的董
事、副总经理
2020-06-19 0 231,079
2020-06-22 0 20,000
2020-06-23 0 333,920
余双兴 博思软件的副总
经理
2020-06-19 0 613,140
2020-06-22 0 36,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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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郑升尉 博思软件的财务
总监、副总经理
2020-06-23 0 310,000
2020-06-24 0 195,140
2020-06-29 0 251,400
2020-06-30 0 130,759
2020-07-01 0 52,700
2020-07-02 0 73,400
刘春贤 博思软件证券事
务代表
2020-06-23 0 2,400
白瑞 交易对方 2020-07-31 0 47,000
2020-08-04 0 38,090
2020-08-10 0 51,800
查道鹏 交易对方 2020-06-19 0 2,000
2020-06-23 0 7,400
2020-06-29 0 2,500
2020-07-01 0 4,000
2020-07-02 0 500
2020-07-03 0 700
2020-07-30 0 3,500
2020-08-04 1,400 0
2020-08-05 0 11,000
2020-10-15 1,400 0
2020-10-23 1,000 0
2020-12-02 0 3,900
侯祥钦 交易对方 2020-06-19 0 20,000
2020-06-23 0 21,000
2020-06-24 0 20,000
2020-07-08 0 20,000
2020-08-04 10,000 0
2020-07-22 0 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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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07-23 0 14,340
2020-07-30 0 26,437
2020-08-17 0 10,000
2020-08-20 10,000 0
2020-08-24 0 10,000
2020-08-27 10,000 0
2020-08-31 0 10,000
2020-09-24 10,000 0
2020-10-12 0 10,000
2020-11-17 20,000 0
2020-11-19 10,000 0
2020-11-20 400 0
2020-11-23 22,600 0
2020-11-24 10,000 0
2020-11-25 14,300 0
2020-11-26 5,000 0
2020-12-10 0 60,000
2020-12-11 10,000 0
2020-12-15 1,600 0
李志国 交易对方 2020-07-16 0 30,000
2020-07-23 0 34,700
2020-07-27 0 10,000
吴季风 交易对方 2020-08-20 200 0
2020-08-26 200 0
2020-08-28 0 200
2020-08-31 0 200
2020-09-04 300 0
2020-09-09 300 0
2020-09-10 3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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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09-22 300 0
2020-09-24 300 0
2020-10-16 500 0
2020-10-20 300 0
2020-11-06 400 0
2020-11-13 310 0
2020-11-24 500 0
2020-11-30 400 0
2020-12-01 0 400
2020-12-04 0 400
2020-12-07 400 0
2020-12-10 0 400
2020-12-14 500 0
吴雪薇 交易对方吴季风
的女儿
2020-07-08 0 100
2020-07-20 100 0
2020-07-22 0 100
2020-09-16 100 0
2020-10-16 100 0
2020-11-24 0 200
王艺 交易对方李先锋
的配偶
2020-09-10 20,000 0
2020-09-14 10,000 0
2020-09-24 10,000 0
2020-10-16 10,000 0
2020-10-19 13,100 0
2020-11-17 120,400 0
冯建强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8-26 0 21,060
包立新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6-19 0 2054
2020-07-30 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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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08-07 100 0
2020-08-20 100 0
2020-08-25 100 0
2020-09-10 400 0
2020-10-15 100 0
2020-10-30 100 0
2020-11-23 400 0
林保丞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6-22 100 0
2020-06-23 0 800
2020-06-24 0 400
2020-06-29 0 200
2020-07-01 0 208
2020-07-20 0 200
2020-07-22 0 3,830
2020-07-23 0 1,500
2020-07-24 0 3,500
2020-07-29 0 500
2020-07-30 0 500
2020-07-31 0 200
2020-08-03 0 100
2020-08-04 0 200
2020-08-17 300 0
2020-08-18 0 300
2020-09-08 100 0
2020-09-09 100 0
2020-09-10 200 0
2020-09-17 200 0
2020-09-22 100 0
2020-09-25 1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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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09-30 100 0
2020-10-19 200 0
2020-11-06 100 0
芦岩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6-22 1,000 0
2020-06-23 1,000 0
2020-07-02 0 500
2020-07-23 0 18,210
2020-07-29 0 12,000
2020-07-30 0 6,325
罗亮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6-19 0 5,148
2020-07-23 0 5,000
2020-07-30 0 4,000
2020-08-03 0 500
2020-10-28 500 0
2020-11-18 500 0
李铮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7-31 0 10,000
2020-08-12 11,500 0
2020-11-09 0 25,000
程开萍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李铮的母亲
2020-07-30 0 1,000
2020-08-14 0 580
2020-08-31 0 1,000
2020-09-02 0 700
2020-09-03 0 100
2020-11-30 0 9,000
2020-12-02 0 1,000
2020-12-10 2,000 0
王怀志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7-02 0 2,650
2020-07-07 0 530
2020-07-08 0 1,400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07-10 0 1,000
2020-11-10 200 0
2020-11-11 100 0
王庆刚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6-19 0 5,000
2020-06-29 0 59,932
2020-07-08 3,800 10,000
2020-07-17 5,000 0
2020-07-20 800 0
2020-07-23 0 11,720
2020-07-30 0 20,000
2020-07-31 0 10,000
2020-08-11 2,800 0
2020-08-12 1,300 0
2020-08-17 10,000 0
2020-08-20 4,500 0
2020-08-26 6,400 0
2020-09-03 1,900 0
2020-09-04 1,400 0
2020-09-08 5,800 0
2020-09-09 6,400 0
2020-09-10 3,400 0
2020-09-11 1,700 0
2020-09-16 2,400 0
2020-09-17 1,100 0
2020-09-21 900 0
2020-09-29 0 2,000
2020-10-16 2,000 0
2020-10-19 4,000 0
2020-10-22 4,000 0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10-26 1,500 0
2020-10-30 5,000 0
2020-11-02 1,000 0
2020-11-11 2,000 0
王鑫磊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6-19 0 6,324
2020-06-23 0 9,100
2020-06-29 0 2,000
2020-07-02 0 1,000
2020-07-03 0 1,000
2020-07-08 0 1,500
2020-07-09 0 500
2020-07-10 0 500
2020-07-13 0 1,000
2020-07-16 0 500
吴开兵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6-23 0 2,000
2020-06-24 0 7,828
2020-06-24 0 6,800
2020-06-29 0 7,000
2020-07-01 0 2,000
2020-07-02 0 6,000
2020-07-03 0 2,000
2020-07-08 0 1,000
2020-07-09 0 3,000
2020-07-10 0 2,000
2020-07-13 0 1,000
2020-07-24 0 3,000
2020-07-30 0 19,000
2020-07-31 0 3,000
2020-08-03 0 6,000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09-10 14,000 0
2020-09-11 1,000 0
2020-09-14 4,000 0
2020-09-16 3,000 0
2020-09-21 3,000 0
2020-09-22 6,000 0
2020-09-24 4,000 0
2020-10-16 3,000 0
2020-10-19 6,000 0
2020-10-20 2,000 0
2020-10-30 6,000 0
2020-11-09 4,000 0
2020-11-19 2,000 0
2020-11-23 1,000 0
2021-01-22 2,700 0
许峰华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6-22 0 650
2020-07-07 200 0
2020-07-08 0 200
2020-08-12 1,000 0
2020-08-13 0 500
2020-08-14 1,000 0
2020-08-17 1,000 500
2020-08-18 0 1,500
2020-08-19 1,000 0
2020-08-24 1,000 0
2020-08-25 500 0
2020-08-26 1,000 0
2020-08-27 0 500
2020-08-28 0 1,500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08-31 0 500
2020-09-04 500 0
2020-09-07 0 500
2020-09-08 1,500 0
2020-09-09 500 0
2020-09-21 500 0
2020-09-23 0 500
2020-10-27 1,000 0
2020-10-30 1,000 0
张广厚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7-30 0 10,000
2020-11-02 1,000 0
张浩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6-19 0 2,850
2020-06-23 0 1,065
2020-07-08 0 500
2020-07-22 0 1,500
2020-07-30 0 325
2020-09-18 500 0
2020-09-21 500 0
2020-09-24 500 0
2020-09-30 500 0
2020-10-16 500 0
2020-10-19 500 0
2020-11-11 200 0
2020-11-18 200 0
汪碧峰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7-20 7,200 0
2020-07-20 0 7,000
2020-07-21 0 4,260
2020-07-22 0 17,000
2020-11-09 2,400 0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11-11 0 2,400
罗银霞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汪碧峰的母
2020-06-19 0 14,500
2020-06-24 0 5,000
2020-09-14 3,000 0
2020-09-16 2,000 0
2020-10-16 2,000 0
2020-10-19 3,800 0
2021-01-13 3,700 0
丁旋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7-13 0 900
2020-11-20 1,500 0
丁碧明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丁旋的父亲
2020-06-30 0 1,300
2020-09-14 1,000 0
周忠芳 致新投资有限合
伙人
2020-07-10 0 500
2020-07-15 0 98
2020-07-24 0 3,000
2020-07-30 0 4,530
2020-07-31 0 500
谢婵 博思致新财务人
2020-07-10 0 2,000
2020-07-23 0 850
2020-07-24 0 500
2020-07-30 0 1,000
2020-07-31 0 500
李清梅 大华会计师经办
人员郭烨的母亲
2020-08-11 300 0
2020-08-18 200 0
2020-08-19 300 0
2020-08-20 200 0
2020-09-22 500 0
2020-11-09 500 0
2020-11-25 1,000 0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 对上述买卖博思软件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1. 经核查,毛时敏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31 日。本人根据博思软件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本人减持计划减持了所持部分博思软件股票。在本人减持博 思软件股票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 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 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减持博思软件股票的 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 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 经核查,王素珍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31 日。在本人配偶蔡敏买卖博思软 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 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 也未向蔡敏等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配偶蔡敏买卖博思 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 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王素珍配偶蔡敏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 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1 日。本人在买卖博思软件股 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 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从 未从王素珍处获知任何关于博思软件本次重组的任何消息以及其他任何内幕信 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 出的个人投资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 经核查,肖勇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 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31 日。本人根据博思软件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披露的本人减持计划减持了所持部分博思软件股票。在本人减持博思 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 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减持博思软件股票的 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 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 经核查,叶章明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30 日。本人根据博思软件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披露的本人减持计划减持了所持部分博思软件股票。在本人减持博 思软件股票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 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 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减持博思软件股票的 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 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 经核查,余双兴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31 日。本人根据博思软件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披露的本人减持计划减持了所持部分博思软件股票。在本人减持博思 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 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 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减持博思软件股票的 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 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 经核查,郑升尉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本人根据博思软件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本人减持计划减持了所持部分博思软件股票。在本人减持博 思软件股票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 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 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减持博思软件股票的 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 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经核查,刘春贤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23 日 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 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 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 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 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 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交易的情形。”

  2. 经核查,白瑞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 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 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 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 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 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 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 经核查,查道鹏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 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 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 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 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 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 经核查,侯祥钦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 案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 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 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 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 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 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 经核查,李志国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7 月 16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 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 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 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 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 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 经核查,吴季风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本人在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 案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 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 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吴 雪薇等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 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 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吴季风的女儿吴雪薇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在 2020 年 7 月 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 出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 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 从吴季风处获知任何关于博思软件本次重组的任何消息以及其他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 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 经核查,李先锋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配偶王艺在买卖博思软 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 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 未向王艺等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李先锋的配偶王艺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在 2020 年 9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 重组方案相关事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 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 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从 李先锋处获知任何关于博思软件本次重组的任何消息以及其他任何内幕信息。本 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 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 经核查,冯建强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8 月 26 日买 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 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 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 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 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 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易的情形。”

  1. 经核查,包立新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是通过电话知晓。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 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 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 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 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 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 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 经核查,林保丞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 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 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 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 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 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 经核查,芦岩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 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22 日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 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 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 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 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 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 经核查,罗亮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 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 案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 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 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 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 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 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 经核查,李铮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 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在本人及本人母亲程开萍买卖 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 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 取利益,也未向程开萍等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程开 萍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 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李铮母亲程开萍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在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 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 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 从李铮处获知任何关于博思软件本次重组的任何消息以及其他任何内幕信息。本 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 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 经核查,王怀志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7 月 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 案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 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 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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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 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 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 经核查,王庆刚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 案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 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 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 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 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 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 经核查,王鑫磊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 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 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 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 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 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 经核查,吴开兵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 月 22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 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 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 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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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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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 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 经核查,许峰华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 案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 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 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 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 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 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 经核查,张广厚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7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 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 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 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 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 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 经核查,张浩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 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 案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 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 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 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 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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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 经核查,汪碧峰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及本人母亲罗银霞买卖 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及本人母亲 罗银霞上述买卖行为系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 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 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罗银霞等任何第三 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 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汪碧峰母亲罗银霞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 重组方案相关事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 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 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从 汪碧峰处获知任何关于博思软件本次重组的任何消息以及其他任何内幕信息。本 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 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 经核查,丁旋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 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及本人父亲丁碧明买卖博 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及本人父亲丁 碧明的上述买卖行为系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易决策,未利 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 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丁碧明等任何第三 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父亲丁碧明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 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 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丁旋的父亲丁碧明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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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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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至 2020 年 9 月 14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 重组方案相关事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 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 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从 丁旋处获知任何关于博思软件本次重组的任何消息以及其他任何内幕信息。本人 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 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 经核查,周忠芳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本人在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 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 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 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 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 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 经核查,谢婵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 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2 日。本人在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 相关事宜,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的交 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 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 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 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 经核查,郭烨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首次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 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6 日。本人母亲李清梅在买卖博思 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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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 也未向李清梅等任何第三方透露博思软件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 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郭烨的母亲李清梅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人在 2020 年 8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买卖博思软件股票时并不知晓博思软件调整本次 重组方案相关事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博思软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作出 的交易决策,未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 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博思软件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从 郭烨处获知任何关于博思软件本次重组的任何消息以及其他任何内幕信息。本人 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博思软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做出的个人投 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博思软件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确认内容真实的前提下,上述自然人买卖博思 软件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其买卖博思软件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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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都 伟

经办律师:

姚腾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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