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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Boss Software Corp.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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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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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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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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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意见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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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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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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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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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2017 年 5 月 2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
2017 年 5 月 18 日下午 2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福建省福州市海西 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 5 号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 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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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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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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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6,166,47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0775 %。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162,25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81%。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4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6,328,72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3156%。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 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 年年度报告〉及〈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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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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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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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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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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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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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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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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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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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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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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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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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赵世良
201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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