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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da Alloy Material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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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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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2020 年度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达 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达合金”)的持续督导机构,负责对 福达合金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现就2020 年度福达合金持 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根据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已按要求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2020 年度未发生该 等情形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
1
| 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
|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规范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审阅情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审阅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审阅情况”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0 年度公司或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事项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履行 |
2
|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相关承诺 | |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0 年度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
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 施现场检查工作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 |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 |
3
存放及使用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福达合金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达合金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 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 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福达合金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4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2020 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宇 许先锋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