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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da Alloy Material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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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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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2020 年度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达 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达合金”)的持续督导机构,负责对 福达合金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现就2020 年度福达合金持 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已按要求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2020 年度未发生该
等情形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1

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规范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审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审阅情况”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0 年度公司或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事项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履行

2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相关承诺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0 年度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
施现场检查工作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

3

存放及使用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福达合金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达合金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 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 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福达合金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4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2020 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宇 许先锋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