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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chu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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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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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 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及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 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 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 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 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 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
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修订稿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四、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资 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 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即 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因此,我们同意《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具备可行性。因此, 我们同意《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六、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 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5 年 5 月,距
离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 年度。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内 容。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 31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内容。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九、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拟聘任财务总监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未发现拟 聘任财务总监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其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聘任财务总监的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及个人素养能够满足任职岗位的需求,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云 晖先生为财务总监;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