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Fuchun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1, 2021

55300_rns_2021-04-21_fa630d3d-f86d-48bb-8b70-005b8d85d716.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 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 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 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 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 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发 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 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富 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四、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资金需求、融 资规划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 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 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 响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因此,我们 同意《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

五、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 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 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 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具备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 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5 年5 月,距 离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 年度。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内 容。

七、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能 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对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等进行了 具体的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可以 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 容。

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是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 后作出的决定,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 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 行控制,并直接分享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审计部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 专项审计,使上述事项得到有效监控。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 picture [148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