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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chun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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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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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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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572 号凤凰望郡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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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地址 ADD :中国福州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 TEL +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政编码 P.C 350001 传真 FAX +86-591-87530756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君立顾字第066 号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常晖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010899927 )和林拓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010815401)参加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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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 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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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7 年4 月24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4 月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富 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7 年5 月23 日下午2 时30 分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 号C 区25 号楼4 层会议室。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缪品章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141,949,24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380,002,637 股)的37.354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17 年5 月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 人,代表股份1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80,002,637 股)的0.004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2017 年5 月23 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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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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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午9 时30 分至11 时30 分、下午13 时至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及2017 年5 月22 日下午15 时至2017 年5 月23 日下午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41,963,44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3%;反 对1,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41,961,44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9%;反 对1,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000 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41,963,44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3%;反

对1,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无弃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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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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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41,961,44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9%;反 对1,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000 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41,963,44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3%;反 对1,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41,961,44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9%;反 对1,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000 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41,963,44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3%;反 对1,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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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林 拓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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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