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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CC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n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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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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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日期: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地點:台北市松江路一○一號四樓 (松江一○一會議中心)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為依法提出一○六年度決算表冊,敬請承認案。
說明:詳如附件(一)營業報告書(請參見議事手冊)。
- (二)財務報表(請參見議事手冊)。
上列各項表冊業經第十六屆第八次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在案,提請一○七年股東常會承認。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為依法提出一○六年度盈餘分派,敬請承認案。
-
說明:(一) 本公司一○六年度可供分派數為新台幣九九七、七九五、○七 四元,謹具盈餘分配表(詳如次頁)。
-
(二) 本次現金股利分派,採〝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計算方式,不足 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
(三) 本公司如因投資人轉換可轉換公司債,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總 額,股東配息率因此變動而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 事會全權處理。
-
(四) 本案業經第十六屆第八次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並送 請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在案,提請一○七年股東常會承認。
-
(五) 本案如蒙股東常會承認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
-
1-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一○六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一○六年度 |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 期初餘額: | 453,622,265 |
| 加:確定福利計劃精算利益轉保留盈餘 | (22,220,748) |
|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 629,326,174 |
| 減:提列10%法定公積 | 62,932,617 |
| 可供分配盈餘 | 997,795,074 |
| 分派項目: | |
| 1.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0 |
| 2.股東紅利轉增資(每股0元) | 0 |
| 3.股東紅利配現金(每股1.5元) | 736,388,910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261,406,164 |
董事長: 總經理: 會計主管: 經辦會計:
- 2-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修訂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敬請討論。
-
說明:(一) 依據證期會函釋並配合公司治理評鑑,擬修訂本公司章程第三 十二條「股利政策」部分文字說明。
-
(二) 茲將本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詳列如后:
| 條 次 |
修 訂 後 條 文 |
修 訂 前 條 文 |
本次修訂說明 |
|---|---|---|---|
| 第三十二條 | ……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並 提撥不低於可分派數之1%分配 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 之。 |
……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因應證期會函 釋並配合公司 治理評鑑修訂 。 |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由發起人訂立於…略… 第卅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 六月十四日,本章程經股東會 修正通過後,生效施行。 |
本章程由發起人訂立於…略… 第卅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 六月十五日,本次增訂有關設 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刪除 監察人等相關條文,自一○三 年股東會選任之董事ゝ監察人 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本章 程經股東會修正通過後,生效 施行。 |
配合條文修正 並增列修正日 期。 |
-
(三) 本案業經第十六屆第八次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敬請 討論。
-
3-
董事會 提
(第二案)
案由: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敬請討論。 說明:(一) 配合證交所修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修改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 (二) 茲將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詳 列如后:
| 列如后: | |||
|---|---|---|---|
| 條 次 |
修 訂 後 條 文 |
修 訂 前 條 文 |
本次修訂說明 |
| 第 四 條 |
評估程序: (一)… (二)…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四)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 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 按本處理程序之資產估價程 序辦理,並符合下列規定: (五)… (六)… (七)… (八)… |
評估程序: (一)… (二)…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四)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 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 按本處理程序之資產估價程 序辦理,並符合下列規定: (五)… (六)… (七)… (八)… |
依證交所發函 修正相關條文 辦理。 |
| 第 六 條 |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 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公開發行後取得或 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 |
依證交所發函 修正相關條文 辦理。 |
- 4-
| 條 次 |
修 訂 後 條 文 |
修 訂 前 條 文 |
本次修訂說明 | |
|---|---|---|---|---|
|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 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 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 規定之一: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 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 行公司,交易金額達 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 發行公司,交易金額 達新台幣十億元以 上。 5.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合建分屋、合建分成 、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 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 |
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不在此限。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本處理程序第三章 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 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金額。 4.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 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於海 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 有價證券買賣,或證 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 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 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贖 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金。 |
|||
- 5-
| 條 次 |
修 訂 後 條 文 |
修 訂 前 條 文 |
本次修訂說明 | |
|---|---|---|---|---|
| 6.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 列情形不再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於海 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 有價證券買賣,或於 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 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 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 金融債券,或證券商 因承銷業務需要、擔 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 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 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 (二)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 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 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 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 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 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關係人,交易金額未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5)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合建分屋、合建 分成、合建分售方式 取得不動產,公司預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二)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 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 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 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 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5.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且已依「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 計入。 (三)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 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 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 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 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四)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 |
- 6-
| 條 次 |
修 訂 後 條 文 |
修 訂 前 條 文 |
本次修訂說明 | |
|---|---|---|---|---|
|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 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 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 十日前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 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 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 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 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 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
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 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 告。 (五)已依(一)~(四)規定公告 申報之交易,如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之即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 訊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 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 事。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 程完成。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
| 第十二條 | 決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執 行單位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
決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 ,執行單位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前項交易金額…。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 |
依證交所發函 修正相關條文 並因應審計委 員會成立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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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次 |
修 訂 後 條 文 |
修 訂 前 條 文 |
本次修訂說明 |
|---|---|---|---|
| 前項交易金額…。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 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
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 ||
| 第十九條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 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 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 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 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 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 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 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 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 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 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 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 董事會討論通過。 |
依證交所發函 修正相關條文 辦理。 |
| 第二十九條 |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101年06月15 日股東常會通過修訂。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103年06月17 日股東常會通過修訂。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104年06月15 日股東常會通過修訂。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106年06月16 日股東常會通過修訂。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107年06月14 日股東常會通過修訂。 |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101年06月15 日股東常會通過修訂。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103年06月17 日股東常會通過修訂。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104年06月15 日股東常會通過修訂。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106年06月16 日股東常會通過修訂。 |
配合條文修正 並增列修正日 期。 |
(三) 本案業經第十六屆第八次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敬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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