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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an Pharmaceutical (Group)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Feb 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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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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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加 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6 】 92 号)的要求以及公司实际需要, 经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 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章程第三十九条原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 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 占资产。
现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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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 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 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 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 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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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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