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Fuan Pharmaceutical (Group)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y 19, 2011

55203_rns_2011-05-19_f1ec1065-abeb-4e54-841f-37d0ef99110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正式生效的《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并授权董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 修改等事宜。

公司已于 2011 年 3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 〕 315 号”文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3,340 万股,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至 13,340 万元,股份总额由 10,000 万股增加至 ,13,340 万股。公司决定对《重庆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草案)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三条原为:“公司于 [ 批准日期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股份数额 ] 股,于 [ 上 市日期 ] 在 [ 证券交易所全称 ] 上市。”

现修改为:“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40 万股,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注册资本数额 ] 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40 万元。”

三、第十三条原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无菌原料药普通货运。 一般经营项目:研究、开发精细化工产品、专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 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以上经营范 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许可的,未取得审批许可 前不得经营)。”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现修改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无菌原料药、非无菌原料药;普 通货运。一般经营项目:研究、开发精细化工产品、专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 品);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以上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许可的,未取得审 批许可前不得经营)。”

四、第十九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 股份数额 ] 股 ,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 普通 股 [ 数额 ] 股 , 无其他种类股份。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40 万股 ,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 普通股 13,340 万股 , 无其他种类股份。”

五、第二十八条原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申报离职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六、第一百七十条原为:公司指定【报纸】和交易所指定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七、第一百七十二条原为:“公司合并 ,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 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 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改为:“公司合并 ,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30 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 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八、第一百七十四条原为:“公司分立 ,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现修改为:“公司分立 ,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九、第一百七十六条原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改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 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十、第一百八十二条原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 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改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 60 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 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页)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1 年 5 月 16 日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