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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an Pharmaceutical (Group)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ug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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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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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94 证券简称:福安药业 公告编号: 2012-044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将设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 行账号为 83140154740006399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公告》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 求, 2012 年 8 月 6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以下简称 “ 开 户银行 ” )及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国都证券 ” )签署了关于 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 “ 专户 ” ),账号为 123905035610456 ,截止 2012 年 7 月 27 日,专户余 额为 90,216,949.99 元。该专户将仅用公司氨曲南原料药技改扩产项目,替卡西 林钠、磺苄西林钠原料药技改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保荐机构,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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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广安凯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都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 国都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都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杰、胡志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都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 的,公司 及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都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国都证券均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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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都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或国都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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