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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an Pharmaceutical (Group)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Dec 20, 2015
55203_rns_2015-12-20_ca540cce-8c85-4434-8492-4be97780243f.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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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 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作为福安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药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53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福安药业本次 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 核查意见,详细情况如下: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药业”、“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电缆厂、 GRACEPEAK PTE LTD. 、烟台楚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市楚锋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烟台楚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六名交易对方购买烟台只楚 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只楚药业”) 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同 时公司拟向何志、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诺和太一号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杭州中证大道慧金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名认购 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3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 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 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 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 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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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即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2 月期间,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向中拓时代、龙磐创业等 7 家法人机构及汪天祥、黄道飞等 4 名 自然人购买宁波天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权,具体说明如下:
2014 年 12 月 8 日,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5 年 4 月 16 日,中国 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本次收购完成后, 福安药业持有宁波天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权,其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交易外,福安药业近12 个月内未发 生其他重大资产交易。福安药业最近12 个月发生的重大资产交易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联系,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资 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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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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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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