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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an Pharmaceutical (Group)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Jun 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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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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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福安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本次会议召开通知、本次会议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 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 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同意就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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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1 年 5 月 16 日,贵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2011 年 5 月 19 日,贵司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20 日。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代表11人,代表股份95,565,078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71.6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人列席了本次会 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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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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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进行了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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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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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201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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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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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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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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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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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公司改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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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 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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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 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东桓 见证律师:王建文
黄 勇
20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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