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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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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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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2354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 ○年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 日
目 錄
壹、開會程序........................... 1 貳、開會議程........................... 2 一、討論事項......................... 3 二、選舉事項......................... 4 三、其他議案......................... 5 四、臨時動議......................... 6 參、附件 一、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7 二、董事候選人名單....................... 9 肆、附錄 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10 二、公司章程..................... 12 三、董事選舉辦法.................. 16 四、董事持有股數一覽表............... 17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年股東臨時會會議程序 開會時間: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 開會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中山路 66-1 號
一、報告出席率
二、宣佈開會
三、主席致詞
四、討論事項
五、選舉事項
六、其他議案
七、臨時動議
八、散 會
-1-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年股東臨時會議程
一、主席致詞
二、討論事項
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三、選舉事項
改選董事案
-
四、其他議案
-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五、臨時動議
六、散 會
-2-
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敬請 審議。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申請將原登記之營 業項目全面代碼化,新增營業項目代碼,並因應公 司未來業務發展需求,擬增加營業項目第23 款至第 27 款。
-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一(第 7~8 頁)。
決 議:
-3-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
案 由:改選董事案,敬請 選舉。
-
說 明:一、本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按公司法規定於60 日 內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於本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 事。原任董事及獨立董事任期至本次股東臨時會完 成時,同時解任。
-
二、本次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五席(含獨立董事三席), 任期三年,自一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一一三年十 月十九日止。
-
三、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名單 業經一一○年第七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股東應就 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其學歷、經歷及其他相 關資料,請參閱附件二(第9 頁)。
四、謹提請選舉。
選舉結果:
-4-
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敬請 審議。
-
說 明:為協助本公司順利拓展業務,擬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提請同意解除下列董事候選 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 類別 | 候選人姓名 | 兼任公司名稱及職務 |
|---|---|---|
| 董事 | 永齡資本控股(股)公司 代表人:林群倫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辦室政策組協理 康聯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GyroGear Ltd. 董事 Apollo Medical Optics Inc. 董事 安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GTM-IDG生醫健康基金 董事 |
| 獨立董事 | 陳耀清 |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顧問 |
| 獨立董事 | 蘇維國 |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獨立董事 | 吳敬恒 |
安盛資本有限公司 投資部副總經理 上海易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資深顧問 |
決 議:
-5-
臨 時 動 議
散 會
-6-
附件一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
|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電視機、傳真機、錄放影機、音響、及有 關零組件之製造加工銷售業務。 2.電腦終端機、電腦、顯示器、電子計算機 及週邊設備,電源供應器及有關零組件 之製造加工銷售業務。 3.不斷電系統設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電話及通訊設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5.前各項產品之進出口貿易。 6.代理國內外廠商產品之經銷、報價及投標 業務。 7.倉儲業(分類編號G801010)。 8.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9.C805050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10.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11.C801010基本化學工業製造業 12.CA02990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製 電腦機殼) 。 13.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14.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15.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16.C805030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17.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 禁止或限制業務。 |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C801010基本化學工業。 2.C805030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3.C805050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4.CA02990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5.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6.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7.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8.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9.CC01990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10.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11.E701040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 12.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13. 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14. F213010電器零售業。 15. 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16. 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17. F401010國際貿易業。 18. G801010倉儲業。 19.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20. 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21.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 止或限制業務。 23.IG01010生物技術服務業。 24.IG02010研究發展服務業。 25.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 26.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 27.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 |
配合公 司法及 營運需 求修訂 |
|
| 第廿三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廿一日,第 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二十三日,第 |
第廿三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廿一日,第一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二次 |
增訂修 訂章程 之日期 |
-7-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
| 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第 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日,第四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第五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九日,第六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第七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卅一日,第八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四日,第九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第十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第十一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 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第 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第 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 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十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九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 國一○○年六月八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 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次修 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 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 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 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 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 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第三次修 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日,第四次修正於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 國八十四年四月九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 十五年三月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五年七月卅一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 年五月廿四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 四月十三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 月十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 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 六月二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二十七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十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四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八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 月二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十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 月八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 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 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 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 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 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次修 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次 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 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
-8-
附件二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 獨立董事 ) 候選人名單
| 類別 | 候選人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有股份 數額 (單位:股) |
|---|---|---|---|---|---|
| 董事 | 永齡資本控股 (股)公司 代表人:呂軍甫 |
香港中文大學 EMBA碩士 中山大學EMBA 碩士 |
京鼎精密科技 (股)公司財務長/ 發言人 |
- | 10,000 |
| 董事 | 永齡資本控股 (股)公司 代表人:林群倫 |
政治大學智慧財 產研究所MBA 長庚大學基礎醫 學研究所碩士 |
安盟生技(股)公司 創辦人/董事長/執 行長 |
鴻海精密工業(股)公司董辦室 政策組協理 康聯生醫科技(股)公司董事 GyroGear Ltd.董事 Apollo Medical Optics Inc.董事 安盟生技(股)公司董事 GTM-IDG 生醫健康基金董事 |
10,000 |
| 獨立 董事 |
陳耀清 (註) |
逢甲大學合作經 濟系 |
福特六和汽車(股) 公司主計長及採 購副總經理 |
鴻準精密工業(股)公司獨立董 事、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 員會委員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
0 |
| 獨立 董事 |
蘇維國 | 政治大學高階經 營管理(EMBA) 碩士 |
中國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資深 協理 德勤商務法律事 務所資深律師 |
安略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業強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
0 |
| 獨立 董事 |
吳敬恒 | 淡水工商管理專 科學校商業文書 科 |
上海崇本堂農業科 技有限公司 供應鏈總監 潤邦實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
安盛資本有限公司投資部副總 經理 上海易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資 深顧問 |
0 |
註:考量陳耀清先生具財務會計專業及產業經驗豐富,能為本公司提供重要建言,雖已連任本公 司三屆獨立董事,公司仍需借重其專業,給與董事會監督及提供專業意見,故本次選舉繼續 提名其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9-
附錄一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行之。
-
第二條:本公司設有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或其代理人)辦理簽到。出席股東(或其 代理人)得以繳交簽到卡代替前項簽到。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股東(或其代理人)並應配帶出席證 始得出席股東會。
-
第三條: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如有股東提議清點人數,主 席得不為受理。嗣於議案表決時,倘已達法定數額,該議案仍為通過。
-
第四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 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五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 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六條: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會之 會務人員應配帶識別證或臂章。
-
第七條: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第八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 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 請大會表決。
-
第九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 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 利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 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 會。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第十條:出席股東(或其代理人)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 號 ( 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或其代理 人)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或其代理人)發言時,其他股東除徵得主席
-10-
及該發言股東(或其代理人)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時,主席應予 制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或裁定。
-
第十一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 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如 其發言仍不停止,或有其他妨礙議事進行之情事者,主席得為必要之處置 或裁定。
-
第十二條: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 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第十三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四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告停止討論提付 表決。
-
第十五條:除議程所列議案外,其議案內容,得請主席或司儀代為宣讀。同一議案有 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 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第十六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通過之。議案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 與投票表決相同。
-
第十七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議案之表決以不唱票方式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記錄。
-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
第十九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 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著制服或配帶「糾察員」字樣臂章以茲識別。
-
第廿條:會議進行中如遇空襲警報,即停止開會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後一小時繼 續開會。
第廿一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本議事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
附錄二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英文名稱為 FOXCONN TECHNOLOGY CO., LTD.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電視機、傳真機、錄放影機、音響、及有關零組件之製造加 工銷售業務。
-
電腦終端機、電腦、顯示器、電子計算機及週邊設備,電源 供應器及有關零組件之製造加工銷售業務。
-
不斷電系統設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
電話及通訊設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
前各項產品之進出口貿易。
-
代理國內外廠商產品之經銷、報價及投標業務。
-
倉儲業(分類編號 G801010 )。
-
8.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9.C805050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10.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
11.C801010 基本化學工業製造業
-
。
-
12.CA02990 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 金屬製電腦機殼 ) 13.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14.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15.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16.C805030 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17.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中華民國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 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 四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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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訂為新台幣貳佰億元整,分為貳拾億股,每股 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其中伍 仟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 用。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之對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之 對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供員工承購股份之對象,得包括
-12-
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發給方式及承購方式, 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第 六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簽 證銀行依法簽證後發行之,亦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七 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 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 基準日前五日內均不得為之。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掛失、 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除法令規 章有規定外,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佈之「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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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會 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 依法召集之。
-
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列為本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其 相關作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第 九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 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 十 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一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第十二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任期三年,董事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 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 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 分之一。
-
本公司董事會得設置各功能性委員會,其成員資格、職權行使 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董事會另定之。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 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職權 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董事會另定之。
-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各一人,對外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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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Ο三條召集外,其 餘由董事長召集之,同時任為主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決 議須由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二Ο五條規定 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十四條之一: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以書面、傳真或電子 郵件等方式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之。
-
第十五條:全體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支給。 董事會得視實際需要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於任期中為全體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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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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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提請 股東會承認。
-
營業報告書。
-
財務報表。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十八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 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 4%-6% 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 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 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發放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 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彌補虧損。 (二)提列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 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依本條第四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配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14-
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 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不適用 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 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 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 東股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 。 配盈餘之 15% ,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少於 10%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公司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 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以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 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依前項收買之股份,轉讓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 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轉讓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 廿 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並授權董事 會執行之。
第廿一條:本公司得對外提供保證。
第廿二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廿三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廿一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第 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 年四月三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九日,第六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 七月卅一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四日,第九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 六月十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 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 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十六次 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十 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 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 國一○○年六月八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 八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 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 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 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15-
附錄三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選任董事時,每一股 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 選舉數人,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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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 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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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一)本公司董事,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選 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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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 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獨立董 事、非獨立董事之當選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 多者分別依次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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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選舉票由董事會製發,按出席證號碼,以一人一票,按應選出 之人數點發選票,每張選票比例分載各該股東之選舉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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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選舉人在每張選票「被選舉人」欄,得由本公司所編製之「候 選人」名單中擇一勾選。 惟股東採電子投票行使表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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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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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用第五條所規定之選舉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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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經投入票箱之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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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經選舉人填寫之空白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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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填被選舉人在兩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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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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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填具本公司所編製之「候選人」名單外,夾寫其他文字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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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填被選人名額超過規定應選名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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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配選舉權數合計多於選舉人持有選舉數者。
第八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埸宣佈。 第九條:投票當選董事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條: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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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有股數一覽表
- 一、截至 110 年 9 月 21 日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暨股東名 簿記載持有股數
| 職 稱 | 應 持 有 股 數 | 股 東 名 簿 登 記 股 數 (不含獨立董事持股) |
|---|---|---|
| 董 事 | 33,947,644股 | 85,003,766股 |
二、截至 110 年 9 月 21 日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職 稱 | 姓 名 | 股東名簿登記股數 |
|---|---|---|
| 董事長 | 鴻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光曜 |
85,003,766股 |
| 獨立董事 | 林松樹 | 0股 |
| 獨立董事 | 陳耀清 | 0股 |
| 獨立董事 | 游象燉 | 7,177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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