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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C AGM Information 2021

Nov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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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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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2354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 ○年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 日

目 錄

壹、開會程序........................... 1 貳、開會議程........................... 2 一、討論事項......................... 3 二、選舉事項......................... 4 三、其他議案......................... 5 四、臨時動議......................... 6 參、附件 一、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7 二、董事候選人名單....................... 9 肆、附錄 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10 二、公司章程..................... 12 三、董事選舉辦法.................. 16 四、董事持有股數一覽表............... 17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年股東臨時會會議程序 開會時間: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 開會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中山路 66-1 號

一、報告出席率

二、宣佈開會

三、主席致詞

四、討論事項

五、選舉事項

六、其他議案

七、臨時動議

八、散 會

-1-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年股東臨時會議程

一、主席致詞

二、討論事項

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三、選舉事項

改選董事案

  • 四、其他議案

  •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五、臨時動議

六、散 會

-2-

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敬請 審議。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申請將原登記之營 業項目全面代碼化,新增營業項目代碼,並因應公 司未來業務發展需求,擬增加營業項目第23 款至第 27 款。

  •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一(第 7~8 頁)。

決 議:

-3-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 案 由:改選董事案,敬請 選舉。

  • 說 明:一、本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按公司法規定於60 日 內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於本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 事。原任董事及獨立董事任期至本次股東臨時會完 成時,同時解任。

  • 二、本次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五席(含獨立董事三席), 任期三年,自一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一一三年十 月十九日止。

  • 三、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名單 業經一一○年第七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股東應就 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其學歷、經歷及其他相 關資料,請參閱附件二(第9 頁)。

四、謹提請選舉。

選舉結果:

-4-

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敬請 審議。

  • 說 明:為協助本公司順利拓展業務,擬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提請同意解除下列董事候選 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類別 候選人姓名 兼任公司名稱及職務
董事 永齡資本控股(股)公司
代表人:林群倫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辦室政策組協理
康聯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GyroGear Ltd. 董事
Apollo Medical Optics Inc. 董事
安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GTM-IDG生醫健康基金 董事
獨立董事 陳耀清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顧問
獨立董事
蘇維國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吳敬恒
安盛資本有限公司 投資部副總經理
上海易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資深顧問

決 議:

-5-

臨 時 動 議

散 會

-6-

附件一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電視機、傳真機、錄放影機、音響、及有
關零組件之製造加工銷售業務。
2.電腦終端機、電腦、顯示器、電子計算機
及週邊設備,電源供應器及有關零組件
之製造加工銷售業務。
3.不斷電系統設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電話及通訊設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5.前各項產品之進出口貿易。
6.代理國內外廠商產品之經銷、報價及投標
業務。
7.倉儲業(分類編號G801010)。
8.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9.C805050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10.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11.C801010基本化學工業製造業
12.CA02990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製
電腦機殼) 。
13.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14.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15.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16.C805030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17.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
禁止或限制業務。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C801010基本化學工業。
2.C805030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3.C805050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4.CA02990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5.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6.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7.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8.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9.CC01990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10.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11.E701040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
12.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13. 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14. F213010電器零售業。
15. 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16. 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17. F401010國際貿易業。
18. G801010倉儲業。
19.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20. 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21.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
止或限制業務。
23.IG01010生物技術服務業。
24.IG02010研究發展服務業。
25.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
26.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
27.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


配合公
司法及
營運需
求修訂
第廿三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廿一日,第
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二十三日,第
第廿三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廿一日,第一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二次
增訂修
訂章程
之日期

-7-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明
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第
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日,第四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第五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九日,第六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第七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卅一日,第八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四日,第九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第十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第十一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
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第
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第
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
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十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九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
國一○○年六月八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
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次修
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
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
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
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
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
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第三次修
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日,第四次修正於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
國八十四年四月九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
十五年三月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五年七月卅一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
年五月廿四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
四月十三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
月十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
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
六月二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二十七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十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四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八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
月二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十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
月八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
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
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
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
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
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次修
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次
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
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8-

附件二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 獨立董事 ) 候選人名單

類別
候選人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份
數額
(單位:股)
董事 永齡資本控股
(股)公司
代表人:呂軍甫
香港中文大學
EMBA碩士
中山大學EMBA
碩士
京鼎精密科技
(股)公司財務長/
發言人
- 10,000
董事 永齡資本控股
(股)公司
代表人:林群倫
政治大學智慧財
產研究所MBA
長庚大學基礎醫
學研究所碩士
安盟生技(股)公司
創辦人/董事長/執
行長
鴻海精密工業(股)公司董辦室
政策組協理
康聯生醫科技(股)公司董事
GyroGear Ltd.董事
Apollo Medical Optics Inc.董事
安盟生技(股)公司董事
GTM-IDG 生醫健康基金董事
10,000
獨立
董事
陳耀清
(註)
逢甲大學合作經
濟系
福特六和汽車(股)
公司主計長及採
購副總經理
鴻準精密工業(股)公司獨立董
事、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
員會委員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0
獨立
董事
蘇維國 政治大學高階經
營管理(EMBA)
碩士
中國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資深
協理
德勤商務法律事
務所資深律師
安略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業強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0
獨立
董事
吳敬恒 淡水工商管理專
科學校商業文書
上海崇本堂農業科
技有限公司
供應鏈總監
潤邦實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安盛資本有限公司投資部副總
經理
上海易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資
深顧問
0

註:考量陳耀清先生具財務會計專業及產業經驗豐富,能為本公司提供重要建言,雖已連任本公 司三屆獨立董事,公司仍需借重其專業,給與董事會監督及提供專業意見,故本次選舉繼續 提名其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9-

附錄一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行之。

  • 第二條:本公司設有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或其代理人)辦理簽到。出席股東(或其 代理人)得以繳交簽到卡代替前項簽到。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股東(或其代理人)並應配帶出席證 始得出席股東會。

  • 第三條: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如有股東提議清點人數,主 席得不為受理。嗣於議案表決時,倘已達法定數額,該議案仍為通過。

  • 第四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 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五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 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六條: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會之 會務人員應配帶識別證或臂章。

  • 第七條: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第八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 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 請大會表決。

  • 第九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 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 利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 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 會。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第十條:出席股東(或其代理人)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 號 ( 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或其代理 人)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或其代理人)發言時,其他股東除徵得主席

-10-

及該發言股東(或其代理人)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時,主席應予 制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或裁定。

  • 第十一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 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如 其發言仍不停止,或有其他妨礙議事進行之情事者,主席得為必要之處置 或裁定。

  • 第十二條: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 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第十三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四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告停止討論提付 表決。

  • 第十五條:除議程所列議案外,其議案內容,得請主席或司儀代為宣讀。同一議案有 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 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第十六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通過之。議案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 與投票表決相同。

  • 第十七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議案之表決以不唱票方式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記錄。

  •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 第十九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 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著制服或配帶「糾察員」字樣臂章以茲識別。

  • 第廿條:會議進行中如遇空襲警報,即停止開會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後一小時繼 續開會。

第廿一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本議事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

附錄二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英文名稱為 FOXCONN TECHNOLOGY CO., LTD.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電視機、傳真機、錄放影機、音響、及有關零組件之製造加 工銷售業務。

  2. 電腦終端機、電腦、顯示器、電子計算機及週邊設備,電源 供應器及有關零組件之製造加工銷售業務。

  3. 不斷電系統設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 電話及通訊設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5. 前各項產品之進出口貿易。

  6. 代理國內外廠商產品之經銷、報價及投標業務。

  7. 倉儲業(分類編號 G801010 )。

  8. 8.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9. 9.C805050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10.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10. 11.C801010 基本化學工業製造業

  11. 12.CA02990 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 金屬製電腦機殼 ) 13.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14.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15.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16.C805030 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17.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業務。

  12.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中華民國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 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 四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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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訂為新台幣貳佰億元整,分為貳拾億股,每股 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其中伍 仟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 用。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之對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之 對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供員工承購股份之對象,得包括

-12-

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發給方式及承購方式, 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第 六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簽 證銀行依法簽證後發行之,亦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七 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 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 基準日前五日內均不得為之。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掛失、 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除法令規 章有規定外,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佈之「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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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八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會 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 依法召集之。

  • 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列為本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其 相關作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第 九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 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 十 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一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第十二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任期三年,董事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 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 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 分之一。

  • 本公司董事會得設置各功能性委員會,其成員資格、職權行使 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董事會另定之。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 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職權 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董事會另定之。

  •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各一人,對外代表公司。

-13-

  • 第十四條: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Ο三條召集外,其 餘由董事長召集之,同時任為主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決 議須由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二Ο五條規定 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十四條之一: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以書面、傳真或電子 郵件等方式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之。

  • 第十五條:全體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支給。 董事會得視實際需要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於任期中為全體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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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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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條: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提請 股東會承認。

  • 營業報告書。

  • 財務報表。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十八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 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 4%-6% 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 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 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發放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 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彌補虧損。 (二)提列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 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依本條第四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配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14-

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 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不適用 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 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 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 東股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 。 配盈餘之 15% ,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少於 10%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公司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 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以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 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依前項收買之股份,轉讓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 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轉讓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 廿 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並授權董事 會執行之。

第廿一條:本公司得對外提供保證。

第廿二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廿三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廿一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第 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 年四月三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九日,第六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 七月卅一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四日,第九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 六月十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 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 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十六次 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十 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 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 國一○○年六月八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 八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 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 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 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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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選任董事時,每一股 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 選舉數人,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 之。

  • 第三條: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 關任務。

  • 第四條:(一)本公司董事,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選 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二)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 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獨立董 事、非獨立董事之當選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 多者分別依次當選。
  • 第五條:選舉票由董事會製發,按出席證號碼,以一人一票,按應選出 之人數點發選票,每張選票比例分載各該股東之選舉權數。

  • 第六條:選舉人在每張選票「被選舉人」欄,得由本公司所編製之「候 選人」名單中擇一勾選。 惟股東採電子投票行使表權不在此限。

  • 第七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第五條所規定之選舉票者。

  • (二)未經投入票箱之選舉票。

  • (三)未經選舉人填寫之空白選舉票。

  • (四)所填被選舉人在兩人以上者。

  • (五)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 (六)除填具本公司所編製之「候選人」名單外,夾寫其他文字 者。

  • (七)所填被選人名額超過規定應選名額者。

  • (八)分配選舉權數合計多於選舉人持有選舉數者。

第八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埸宣佈。 第九條:投票當選董事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條: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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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有股數一覽表

  • 一、截至 110 年 9 月 21 日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暨股東名 簿記載持有股數
職 稱 應 持 有 股 數 股 東 名 簿 登 記 股 數
(不含獨立董事持股)
董 事 33,947,644股 85,003,766股

二、截至 110 年 9 月 21 日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職 稱 姓 名 股東名簿登記股數
董事長 鴻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光曜
85,003,766股
獨立董事 林松樹 0股
獨立董事 陳耀清 0股
獨立董事 游象燉 7,17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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