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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G HI-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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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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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买卖 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数 据和信息的管理、网上申报及定期检查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监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

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监高和证券 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根据 《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监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网站公 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有 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卖公司 股票的,参照前述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监高和 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监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 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 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董监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监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监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述规定,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董监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董监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 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 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帐户被他人非法冒 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 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 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证券监管机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