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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G HI-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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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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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已经2017 年7 月1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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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主业,符合公司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战略、产业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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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以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三)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经营效益、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的筹 融资能力相适应;
(四)严禁投资高污染、高能耗且技术水平较低的行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管理及公司作为股东参与其所属各全资、控股、 参股公司(合称“长期投资企业”)的投资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包括:
(一)股权权益性投资,包括:以全资或控股或参股形式设立各类型法人企业及 对其增资扩股,设立分公司、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非法人),收购各类型法人企业 股权(下称 “一类权益性项目”);转让长期投资企业的股权,对长期投资企业股权 放弃增资权、放弃优先受让权,调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提前终止、股比变更 (下称“二类权益性项目”);长期投资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并与分立、破产(下称“三 类权益性项目”);延长经营期。
(二)经营性投资,包括:生产类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造、新产品新技术新材 料的研究开发,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增强现有业务的竞争能力而购买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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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和生产工艺、软件,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生产、经营管理所需基础设施建设投 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购置土地使用权或房产;企业并购性质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等资产收购。
以长期投资企业为主体的投资行为,根据其投资行为性质按上述分类进行管理。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实行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领导班子 决策会议、董事长的分别按其各自权限进行审批,其中股东大会是投资的最高决策机 构。决策权限如下:
(一)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20%(含)以上的, 或关联交易在3000 万元(含)以上且超过公司净资产5%(含)的,以及募集资金项 目和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投向的,该项目投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20%以下、5000 万元(含)以 上的一类权益性项目,净资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20%以下、5000 万元(含)以上的二类权益性项目,以及任何金额的三类权益性项目,或投资项目投 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20%以下、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投 资,或关联交易在300 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含)以 上的,或董事长、总裁或公司领导班子决策会议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由董事 会批准。
(三)投资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下的一类权益性项目,净资产金额在5000 万元以 下的二类权益性项目,延长经营期,以及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下的经营 性投资,由公司领导班子决策会议另行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投资项目不得故意分拆,以达到规避决策权限限制的目的。如因公司经 营发展确实需要对同一投资项目进行分期投资的,需将各期的投资金额累计计算投资 金额。投资项目涉及重大资产交易的,应遵照《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交 易规模的大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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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分公司及长期投资企业可根据发展或业务需要作为 项目承办单位。
第九条 须经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和研 究,并负责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投资方案或相应项目申请文件,报公司进行审核 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监督财务运行状况,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申报投资项目中所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和数据 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在实施执行过程中如发生超出项目核准范围的 变更,项目承办单位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司,并根据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按审批程 序重新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投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明确投资风险管理流程,设立投资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建立投资风险的内部控 制机制以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跟踪机制,每年定期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并建立专门跟踪档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承办单位应执 行相关风险管理预案,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
第十五条 对于重点投资项目,公司可根据其进展情况,派出工作小组对投资项 目进行专项跟踪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监审部门对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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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涉及投资项目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公司的技术、 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
第五章 激励与问责
第十九条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经公司审议批准实 施后,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需与总裁签订项目责任书,确保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产量、 收益率等各项指标按项目申报且经审批确认的目标计划完成。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纳入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对相关岗位的人员进行考 核。对完成项目考核目标的,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投资业务的问责机制。对于未经有权机构批准擅自投资导 致公司遭受损失的;项目责任单位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资料中弄虚作假或 因责任人员失职渎职而存在重大错漏,严重误导投资决策的;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 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管理懈怠、面对困难应对措施不力,或重大过失导 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过错性质(主观故意或过失)及损失程度, 追究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在参照本制度确定的基本原则下,制定投资管理 的具体实施细则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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